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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打击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正值新春佳节,烟花爆竹进入经营、运输、燃放高峰期,也是各类安全隐患易发多发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十个严禁”

为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坚决堵塞安全漏洞,现明确烟花爆竹安全“十个严禁”如下:

(一)严禁在禁燃区违规燃放。严禁在零售点30米内试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80米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严防因外部燃放行为引发零售点爆燃事故。

(二)严禁“三合一”经营。严禁零售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的生活与经营未分离现象,严禁在经营场所内留宿人员。

(三)严禁超量超高堆放。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严禁成品堆垛高度超过2米,严禁倒置、靠墙堆放。

(四)严禁销售非法产品。严禁销售超标(如“假大空”组合烟花、超标擦炮)、违禁(如礼花弹等A级产品)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的“三无”非法产品。

(五)严禁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在零售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煤炉、燃气取暖器等产生明火的设备。

(六)严禁混存混放行为。严禁将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如白酒、油漆、氧气瓶、打火机等)混存在同一库房或销售区域内。

(七)严禁无证、一证多点。严禁无证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严禁擅自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摆摊设点、设置仓库的“一证多点”行为。

(八)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警示标识。

(九)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严禁利用互联网平台(微信、抖音、快手、QQ等)非法售卖烟花爆竹,通过线下送货或指定地点自提的方式违规销售,严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

(十)严禁非法运输行为。严禁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严禁使用无资质车辆(如面包车、三轮车私自改装)运输烟花爆竹。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六不要”

(一)不要在禁放区、加油站、山林、窨井盖(沼气易爆炸)等危险区域燃放;

(二)不要购买“三无”烟花爆竹和专业燃放类产品(如礼花弹),认准正规门店及经营许可证;

(三)燃放时,应注意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操作,不要“二次打火”,未引燃需等待15分钟后用水处理;

(四)手持烟花不要对人、对建筑物,应握筒体尾端,严禁手心托底;

(五)不要让孩子独自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家长监护下燃放;

(六)燃放完毕不要立即离开,需检查余火,用水浇灭残骸确认无隐患后再离开。

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对违反“十个严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举报违法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2026年2月19日

关于磴口县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磴口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严厉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磴口实际,现就有奖举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严禁从事下列非法及违规行为

1.严禁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生产、加工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相关易燃易爆原材料,严禁非法改装、拼装烟花爆竹产品;

2.严禁未经依法许可,非法经营(含通过互联网、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以及流动摊点、无证门店等线下渠道)、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及相关易燃易爆原材料;

3.严禁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单位,违反许可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严禁一证多点、占道经营、流动兜售,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地点、扩大经营范围,严禁销售超标、伪劣、无合格证明的烟花爆竹产品;

4.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如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燃放孔明灯等各类违规燃放物。

5.严禁非法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运输许可证件,严禁伪造、变造、买卖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6.严禁未经依法审批,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接焰火燃放作业;

7.严禁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违规涉爆行为。

二、强化有奖举报,严肃依法追责问责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线索,对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严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本通告禁止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上缴非法物品,如实说明相关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拒不上缴非法物品的,执法部门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没收非法物品、违法所得及相关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渠道及联系方式

广大群众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非法涉爆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及时受理、快速核查、依法处置。

磴口县应急管理局:0478-4269096(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磴口县公安局:110(非法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及阻碍执法等行为);

磴口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478-4210840(占道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478-4233964、4212969(供货来源索证索票]无合格证明烟花爆竹等市场乱象);

磴口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负责统筹受理各类非法涉爆违法行为举报,分流督办相关事项)。

特此通告。

磴口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8日

五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五原县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严厉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原县实际,现就有奖举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严禁从事下列非法及违规行为

1.严禁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生产、加工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相关易燃易爆原材料,严禁非法改装、拼装烟花爆竹产品。

2.严禁未经依法许可,非法经营(含通过互联网、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以及流动摊点、无证门店等线下渠道)、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及相关易燃易爆原材料。

3.严禁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单位,违反许可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严禁“下店上宅”、超量储存、一证多点、占道经营、流动兜售,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地点、扩大经营范围,严禁销售超标、伪劣、无合格证明的烟花爆竹产品。

4.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如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燃放孔明灯等各类违规燃放物。

5.严禁非法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运输许可证件,严禁伪造、变造、买卖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6.严禁未经依法审批,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接焰火燃放作业。

7.严禁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违规涉爆行为。

二、强化有奖举报,严肃依法追责问责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线索,对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严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本通告禁止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上缴非法物品,如实说明相关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拒不上缴非法物品的,执法部门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没收非法物品、违法所得及相关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渠道及联系方式

广大群众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及时受理、快速核查、依法处置。

五原县应急管理局:0478-5225055(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原县公安局:110(非法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及阻碍执法等行为);

五原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负责统筹受理各类非法涉爆违法行为举报,分流督办相关事项)。

特此通告。

五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18日

来源: 临河公安、 磴口县人民政府、五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乔鸿 校对: 赵彤

初审:石政勇

审核:田昌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