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荣律师在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已执业10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96,服务地区为北京,联系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来福士办公楼25层。他本科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获得医学学士学位,还有16年北京三甲医院工作经验,具有医学、法律、管理学多重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目前担任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监委会副主任、合伙人以及策略全国医疗专业委员会主任。
复杂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2月24日,产妇因孕30+2周重度子痫前期到被告一医院住院,3月5日娩出患儿。患儿出生后状况不佳,被诊断为多种病症。在后续治疗过程中,3月9日患儿出现腹胀等情况,经处理体征有缓解;3月25日病情加重,高度警惕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当日转院天津某医院,6天后转入被告二医院。被告二医院对患儿进行了多次手术,但患儿仍出现肝功能衰竭征象、抽搐等情况,最终于7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意见表明,患儿因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术后胃肠道外营养导致胆汁淤积症继发肝功能衰竭,并发肺部感染致多脏器衰竭死亡。
律师专业观点剖析
张金荣律师认为,患儿出生体弱发育差,喂养的奶粉应当为特殊配制,被告一按照常规新生儿喂养是导致患儿后来肠坏死等疾病的根本原因。在患儿出现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炎可能体征时,医方没有及时发现病情,也没有合理告知原告患儿病情,处理上消极被动。被告二在发现患儿出现PICC管路堵塞后没有及时处理,是患儿出现胆汁淤积继发肝衰竭的成因。两个医院的错误发生在一个极弱体质患儿身上,最终导致了患儿的死亡。
鉴定与审判结果
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进行法医学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分析认为被告一存在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患儿早期症状和体征,延误诊断及治疗,且对患儿病情重视程度不够、告知不充分等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负次要责任;被告二存在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发生PICC管堵塞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儿自身情况,建议医方负轻微责任。庭审中双方均申请专家出庭,在充分辩论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专家意见判定被告一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二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1万余元。张金荣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张金荣律师十载执业路,圆满办结超低体重新生儿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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