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充分、合法的证据之上。在司法实践中,若裁判者将当事人未实施的行为、未发生的事实直接等同于过错,不仅是对个案公正的损害,更是对司法裁判基本原则的背离,这类错误本质上是证据规则与过错认定逻辑的双重失守。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乃至行政、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基石规则,其核心是主张不利事实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否则该主张不能成立。当裁判文书在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将未发生的行为认定为当事人过错,本质上是架空了这一基础规则。裁判者主动替代举证方完成事实推定,免除了对方应尽的举证义务,让当事人在无举证反驳空间的情况下承担不利后果,这与证据裁判原则背道而驰,也剥夺了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混淆过错界限,是此类裁判错误的另一重核心问题。法律上的过错,以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三者缺一不可。将不存在的行为与过错划等号,本质是脱离客观行为空谈责任,既无视过错的构成要件,也混淆了有责与无责、此过错与彼过错的边界。这种主观化的认定,让过错判断失去客观标准,变成脱离事实的主观臆断,让裁判结果丧失逻辑基础与说服力。

无证据支撑的主观事实认定,会直接引发裁判文书的实质性错误,动摇司法公信力。判决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每一项事实认定、每一次过错归责,都需要证据链条闭环支撑。当裁判者仅凭主观判断认定不利事实,回避对方举证责任,就会让案件事实偏离客观真相,导致责任划分失当、裁判结果不公。这类错误并非文书瑕疵,而是影响案件实体公正的根本性问题,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裁判的严谨性,体现在对证据的敬畏、对规则的坚守、对事实的尊重。杜绝无据定责、混淆过错的错误,需要裁判者严格恪守证据裁判原则,坚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底线,厘清过错认定的法律边界。唯有以客观证据为依据,以严谨逻辑为支撑,才能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守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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