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CCTV今日说法近日报道,安徽有一对夫妻,本来日子过得平平稳稳,却因为一时贪念,想赚10万块钱的拆迁“好处费”,商量着办“假离婚”,可没成想,假戏没做成,最后俩人真要离婚时,却因为一套房子吵得不可开交,只能闹到法院讨说法。

这对夫妻,女方叫汪女士,男方叫钱先生,俩人是2019年9月份结的婚。刚结婚那两年,俩人感情还算和睦,没什么大的矛盾,就像普通夫妻一样,踏踏实实过日子。直到2021年1月份,发生了一件改变俩人后续关系的事——钱先生把自己婚前个人买的一套房子,也就是后来闹得不可开交的A房屋,改成了夫妻两个人共有的,房产证上明确写着,俩人各占50%的份额。

那会儿钱先生这么做,估计也是真心想和汪女士好好过日子,想着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分一半给妻子,让妻子在这个家里更有安全感。可他当时肯定没料到,这套自己主动让出一半份额的房子,后来会成为俩人离婚时,最难调和的矛盾焦点。

时间一晃到了2024年5月份,汪女士在单位上班时,听她的同事邵某说了一个“赚快钱”的路子。邵某跟她说,只要能找个单身男子,和他的妹妹结婚,就能多分到一笔拆迁补偿款,等事情彻底办成了,就给她10万块钱的酬谢费。

汪女士一听,心里立马动了心。10万块钱,对于普通工薪家庭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平时夫妻俩辛辛苦苦上班,省吃俭用才能攒下一点钱,这要是能轻松赚到10万,何乐而不为?她没多想其中的风险,下班回家后,就赶紧跟钱先生商量这件事。

汪女士跟钱先生说,咱们先办个“假离婚”,然后你去跟我同事邵某的妹妹结婚,等拿到那10万块钱的酬谢款,咱们就立马复婚,一点都不耽误事儿,就是走个过场而已。

钱先生一开始还有点犹豫,毕竟“离婚”不是小事,哪怕是假的,心里也觉得不踏实。可架不住汪女士一遍又一遍地劝说,说就是走个形式,不会真的影响俩人的感情,而且为了“保险起见”,还能多一层保障,钱先生最后还是松了口,答应了这件事。

汪女士说的“保险起见”,其实就是让钱先生把之前那套A房屋,从夫妻共有,彻底过户到她一个人名下。她跟钱先生说,这样一来,就算中间出点什么岔子,房子也能保住,不至于最后人财两空。钱先生当时一门心思想着赚那10万块钱,再加上也信任汪女士,就没多想,照着汪女士说的做了。

没过多久,钱先生就陪着汪女士,一起去房产部门办理了A房屋的过户手续,把自己名下那50%的份额,彻底过户给了汪女士。从那天起,这套A房屋的房产证上,就只剩下汪女士一个人的名字了。过户手续办完之后,俩人又一起去了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书,就等着下一步,钱先生去和邵某的妹妹办理结婚手续。

可谁能想到,俩人这边万事俱备,就差最后一步的时候,邵某那边却出了变故。没过多久,邵某就主动联系了汪女士,跟她说之前商量的那件事,办不成了,拆迁补偿的事儿黄了,那10万块钱的酬谢费,自然也没法兑现了。

事儿没办成,汪女士和钱先生也就没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相当于俩人的“假离婚”,只走了递交申请书这一步,并没有彻底办完,俩人依旧是合法夫妻。可当时俩人只顾着失望,忘了一件至关重要的事——那套A房屋,已经过户到汪女士名下了,他们没有及时把房子的产权状况,再改回夫妻共有的样子,这也为后来的矛盾,埋下了深深的隐患。

本来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俩人会重新调整心态,继续好好过日子。可让人没想到的是,仅仅过了一年,也就是2025年3月份,汪女士就向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次是真的要跟钱先生离婚了。

汪女士在离婚诉讼里明确提出,要求法院判决她和钱先生离婚,同时还要分割钱先生名下的另一套B房屋。钱先生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估计也是又意外又心寒,他怎么也没想到,汪女士会真的提出离婚。不过,钱先生最终还是同意了离婚,也同意和汪女士平分那套B房屋。

俩人的分歧,主要出在那套A房屋上。钱先生表示,离婚可以,B房平分也可以,但A房屋也必须进行分割。他认为,A房屋本来就是他婚前个人购买的,当初买房的大部分房款,也是他自己支付的,后来虽然把房子过户给了汪女士,但那是因为要办假离婚、赚那10万块钱,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愿,他并不是真心想把房子全部送给汪女士。所以,钱先生主张,A房屋他应该分得85%的份额。

可汪女士却坚决不同意钱先生的说法,她反驳道,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自愿把A房屋属于他的50%份额赠与给了自己,而且还办理了合法的产权变更登记,现在这套房子就是她的个人财产,和钱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她不同意分割A房屋,钱先生一分钱也别想从这套房子上拿到。

俩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谁也说服不了谁,没办法,只能让法院来依法判决。法院受理了这个离婚纠纷案之后,就开始仔细审理,调取了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A房屋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两次产权变更的过户记录,还有俩人当时向民政局递交的离婚申请书,以及汪女士和邵某之间的聊天记录等等。

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后认为,这套A房屋,虽然是钱先生婚前个人购买的,但2021年的时候,他自愿将房屋产权变更为夫妻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这是钱先生的真实意愿,而且办理了合法的产权变更手续,所以这个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

至于2024年5月份,钱先生把A房屋再次过户到汪女士一方名下这件事,法院认为,这次过户并不是钱先生的真实意愿,俩人之所以这么做,目的是为了获取那10万块钱的不正当利益,是为了配合邵某的要求、办理假离婚而采取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这次过户行为是无效的,汪女士不能凭着这次的产权变更登记,主张A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还补充说明,就算退一步讲,这次过户行为有效,也不能只凭着产权变更登记,就认定A房屋完全是汪女士的个人财产,还要结合过户的原因、双方的真实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很明显,钱先生当时过户房子,并不是真心想把房子赠与汪女士,只是为了赚那10万块钱的好处费。

之后,法院又综合考虑了俩人的婚姻状况——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此次离婚主要是因为利益纠纷;还有房产的来源——A房屋是钱先生婚前个人出资购买,B房屋是钱先生名下的另一套房产;以及双方在整个事件中的过错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汪女士和钱先生离婚;对于登记在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先扣除房屋剩余的贷款,然后由双方平均分割,最终判决B房屋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需要向汪女士支付相应的房屋分割补偿款;而那套A房屋,则判决归汪女士所有,但汪女士需要向钱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随后,法院又将这两笔款项进行了折抵,最终判令汪女士,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向钱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40936.32元。判决下来之后,汪女士和钱先生都没有提起上诉,所以这个判决,现在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俩人都必须按照判决结果来执行。

负责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后来也特意针对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法官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把共有房产,变更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并不代表这套房子,就完全归另一方个人所有了。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等到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房子过户的原因是什么、双方的真实意愿是什么、俩人的婚姻情况怎么样、有没有一方存在过错等等,然后依法判定房屋的归属,以及相应的补偿问题,不会只看产权登记这一项。

法官还特意强调,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比如赚快钱、多分拆迁款之类的,去办理“假离婚”,风险真的很大。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下场,而且还违背了公序良俗,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大家可千万别一时糊涂,去尝试这种事儿。

现在,汪女士和钱先生的离婚官司,已经彻底尘埃落定,判决也已经正式生效,俩人从此就各过各的日子了。钱先生按照判决,等着汪女士支付那笔补偿款,而汪女士,也需要按照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

俩人当初为了10万块钱的便宜,商量着办假离婚,还过户了房产,到最后,不仅没赚到钱,还闹得夫妻反目、家庭破裂,连曾经好好的日子,也过不下去了。或许等到俩人冷静下来,都会后悔当初的那个决定,可世上没有后悔药,做过的决定,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汪女士后来也没再提起A房屋的归属问题,毕竟法院已经做出了明确判决,她也没有提起上诉,算是默认了这个结果。钱先生虽然没有拿到自己主张的85%的份额,但也通过法院的判决,拿回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补偿。

来源:CCTV今日说法、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