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与无期徒刑”这两个实质上可能的选择中,一审法院的判断是后者。审判部得出的结论是,鉴于其主导了“12·3内乱”,并由此“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社会损失与成本”,有必要予以严惩。但考虑到前总统尹锡悦在戒严期间最大限度地克制了物理力行使,未发生大规模流血事件等因素,最终未选择法定最高刑。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5部(部长法官 池贵渊)于19日在前总统尹锡悦内乱头目等嫌疑案件的一审中,将12·3非法戒严定性为内乱,并斥责道:“(前总统尹锡悦)难以否认其怀有阻碍或瘫痪国会活动,使国会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法正常行使职能的目的。” 审判部认为,前总统尹锡悦公诉事实中包含的宣布紧急戒严、封锁国会、组建及运营主要政治人物逮捕组等一系列行为,其本身均构成暴动行为。
审判部继而强调,12·3内乱“从根本上损害了核心价值”,严惩不可避免。并表示:“(前总统尹锡悦等人)无视合法程序,通过暴力手段使国会行使权能成为不可能……应受谴责之处甚大。” 审判部指出,大部分犯罪属于“结果犯”,而内乱罪则是只要发生危害危险即告成立的“危险犯”,并强调“(内乱罪的)危险性波及国家整体”。
审判部驳斥了“总统不能成为内乱主体”的前总统尹锡悦方主张,并引用了英格兰国王查理一世的审判案例。查理一世因与英国议会在征税问题上发生冲突,试图解散议会,后以叛国罪被起诉并判处死刑。当时英格兰法院判定“以国民的名义”国王亦可因叛国罪受罚。审判部表示:“审视该判决,可知其明确承认了国王对国家犯下叛国罪的事实”,并称“综合此类历史沿革、他国宪法规定、判例等,足以知晓总统可能犯下以国宪紊乱为目的的内乱罪之情由。”
审判部还强调,前总统尹锡悦等人犯下的12·3内乱同样在国内外造成了巨大损害。这是因为非法戒严动用了军队和警察,导致其政治中立性严重受损,部分人员长期接受调查和审判,承受痛苦。审判部亦指出,国际社会中韩国的政治地位与对外信誉大幅下降。审判部表示:“紧急戒严导致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但在该部分上难以看到其表露歉意之意”,指出了前总统尹锡悦毫无反省的态度。
尽管如此,审判部未采纳内乱·外患特别检察组求处的死刑,而选择了无期徒刑。这是因为虽然充分认定了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但并未实际导致大规模流血事件等结果。审判部指出:“可见(前总统尹锡悦)存在尽可能克制物理力行使的情形。几乎找不到使用实弹或直接行使物理力、暴力的例子”,“大部分计划均以失败告终。” 审判部亦提及,“(前总统尹锡悦)在本案犯罪前无任何犯罪前科,长期担任公职”,“现年65岁,属相对高龄”,这也是排除最高刑的理由之一。
根据大法院判例,死刑判决仅在责任的轻重、刑罚目的衡量下,存在任何人皆认可为正当的特别情形时才被允许。在前总统全斗焕内乱首魁等嫌疑的审判中判处死刑的一审审判部,其主要依据是他批准向平民开枪,造成了大量伤亡。
被视为核心证据的“卢相沅笔记”未获可信性认定,似乎也影响了判决结果。特检曾依据在前国军情报司令官卢相沅住所发现的笔记内容,怀疑卢前司令官与前总统尹锡悦、前国防部长官金容炫等人自2023年10月以前便开始谋划戒严。并曾根据笔记内容变更本案起诉状。
但审判部划清了界限:“(笔记的)撰写时间无法准确知晓,内容粗糙,且鉴于保管方式等,难以认定其中记载了如此重要的事项。” 并得出结论称:“审视紧急戒严后采取的各项措施,认为其长期蓄意宣布紧急戒严则准备过于草率,且使国会瘫痪后的计划等,也找不到相关证据、资料或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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