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形式与现实的背离
在农商银行的改制与发展过程中,股权结构的设计本应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然而现实中的操作却暴露出诸多矛盾。退休员工是否仍为职工股东?这一问题直接反映了农商银行在股权管理上的模糊性。按照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原则,股东身份应当基于股权持有,而非劳动关系。然而,许多农商银行规定退休员工不得退股或转让,导致其长期持有股权却难以行使股东权利。这种安排既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自由转让的精神,也使得退休员工陷入“名义股东”的尴尬境地——既无法享受分红收益,又无法通过股权退出实现资产变现。
改制过程中,员工强制入股的现象曾普遍存在。许多员工甚至通过贷款方式筹集资金,背负数年债务,却未能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部分农商银行长期未分红或分红极低,使得员工持股变成一种变相的“义务”而非权益。然而,改制后新入职的员工却不再被强制要求持股,这一变化引发公平性质疑。如果员工持股是改制时的硬性要求,为何后续政策可以随意调整?这种不一致性不仅削弱了员工对银行的信任,也反映出股权管理缺乏长期稳定的制度安排。
更为矛盾的是,农商银行的高管层大多并非本行股东,却能够担任董事会成员,甚至主导重大经营决策。根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董事通常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董事与股东利益应当保持一致。然而,现实中许多高管并不持有本行股份,其薪酬与银行长期绩效脱钩,导致经营决策可能更倾向于短期目标或行政指令,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这种“无股董事”现象,使得农商银行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符合监管要求,实质上却偏离了股份制企业的核心原则。
董事长的任命机制更是凸显了农商银行治理的行政化色彩。尽管法律上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实际操作中,省联社的行政任命权往往凌驾于股东选举之上。新任董事长通常由上级指派,跨区域调动,甚至对本地市场和股东群体缺乏基本了解。股东大会의召开也流于形式,部分银行仅选择性通知大企业股东参会,普通员工股东和小股东的代表性被严重削弱。这种“空降式”管理虽然便于省联社集中调控人事,却使得农商银行的经营决策难以真正反映股东意志,削弱了市场化运作的基础。
综合来看,农商银行虽然在法律形式上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但治理结构仍深受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退休员工股权僵化、高管与股东利益分离、行政任命凌驾于市场选举等问题,使得其难以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若不能从根本上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东权利、减少行政干预,农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恐将长期停留在“形似而神不似”的阶段,最终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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