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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D. Morley,Augustus E. Lines Professor of Law

Yale Law School

最近除了备课之外,还在修订书稿。

修订之一是《中国信托法》第82页:最后一段后面加脚注。

约翰·莫利(John Morley)教授指出,现代社会中的商事信托,特别是其中的共同基金和公司(法人)法相比,能够在不需要取得法律人格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分割成不同的“财团“),从而实现责任分割 (包括有限责任)、资本锁定、创设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受益权)、取得诉讼资格、受信义义务和责任约束等效果。See John Morley, The Common Law Corporation: The Power of the Trust in Anglo-American Business History, 116 Columbia Law Review, p. 2151 (2016).

商事信托可以是某些商事公司的简易替代,但并不能反过来说,商事信托欲取得以上制度功能,必须被改造成法人

我有时感觉,论证一个道理,理由不需要多,一句话就够了。

BTW,这里引用的John Morley教授的雄文,已经由张笑滔博士翻译成中文,发表在《比较》杂志2025年第2辑(总第137辑)上,请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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