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尹锡悦前总统宣判无期徒刑的池圭莲审判部认定,12·3紧急戒严不仅构成内乱罪,其本身也因不具备实体及程序要件而缺乏正当性。

同时,审判部逐一指出了尹前总统关于“因在野党的连续弹劾、预算削减、选举舞弊嫌疑而处于‘国家紧急事态’”这一紧急戒严理由主张的问题点。

20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5部(池圭莲部长法官)在尹前总统内乱头目嫌疑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关于紧急戒严实体及程序要件是否具备的内容。

尹前总统一直主张,因巨大在野党的连续弹劾、单方面法案表决、核心预算大幅削减、选举舞弊嫌疑等,大韩民国处于“相当于战时·事变的紧急国家事态”,为化解此局面而宣布了紧急戒严。

审判部明确指出:“紧急戒严宣布当时并非相当于战时·事变的紧急国家事态,也无需动员兵力”,“认定本案紧急戒严不具备实体要件是妥当的。”

审判部首先说明,对于戒严宣布当时仅有对1名检察官和广播通信委员长的弹劾审判程序正在进行中的情况,“无法评价为国家行政及司法功能的履行发生了显著困难的情况。”

此外,对于民主党议员们发起的法案被单方面通过导致国家紧急事态发生的主张,审判部以尹前总统本人行使了否决权或保留公布以阻止其效力发生为由,未予采纳。

关于预算削减相关主张,审判部也判断称:“在国会预算案审议未完成的情况下,仅以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作出了减额决议为由,难以认为重大危机状况已现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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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对于尹前总统的选举舞弊嫌疑主张,审判部以最高法院判决已基本澄清嫌疑为由予以驳回。并强调,即便意图澄清选举舞弊嫌疑,也不能以紧急戒严作为手段。

审判部还援引了宪法法院在尹前总统弹劾审判决定书中提出的法理:“‘相当于战时·事变的紧急国家事态’是指国家存续或宪法秩序的维持陷入危险,无法以平时宪法秩序下的权力行使方法应对的重大危机状况。”

同时强调:“被告人尹锡悦和金容贤所主张的因国会行使职权导致的国益损害及国政瘫痪状态,应通过政治、制度手段解决,而非通过动员兵力解决。”

审判部认定12·3紧急戒严也未满足程序要件。

同时明确指出,尹前总统在戒严宣布时违反了规定国会通报程序、国务委员副署原则的宪法和戒严法条款。

审判部尤其对尹前总统关于在紧急戒严宣布前召集国务委员实质进行了国务会议的主张也未予采纳,理由包括:仅联系了部分国务委员;被联系的国务委员也未获知将召开国务会议的事实;未给予国务委员就戒严宣布陈述意见的机会;未就紧急戒严内容进行说明。

审判部认为,戒严宣布的形式、实体要件是否具备与刑法上内乱罪是否成立是两回事。即,紧急戒严不具备实体、程序要件,并不直接等同于内乱罪。

对于戒严是否具备实体要件的总统判断应予以尊重,若轻率地将其纳入司法审查领域,反而可能成为在必要时导致判断犹豫的阻碍因素。

审判部也明确指出,若在紧急戒严下,像尹前总统那样实施了以扰乱国宪为目的的暴动行为,则构成内乱罪。

审判部阐明:“若在宣布紧急戒严后,意图行使一种非戒严下可行使的权限的实力行使,即针对国会职权的特别措施、旨在妨碍或瘫痪、停止其本质功能的特别措施等,以颠覆该国家机关或使其在相当期间内事实上无法正常运作,并动员军队着手实施此类特别措施等,若无其他特殊情节,则符合内乱罪的构成要件。”

在此背景下,审判部也驳斥了尹前总统关于戒严宣布属于高度政治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对象的主张。

审判部指出:“既然内乱罪以‘扰乱国宪的目的’为构成要件,那么对于总统具有高度政治、军事性质的行为,法院也可审查其是否为实现扰乱国宪目的而实施,从而构成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