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征地预公告
确需征收土地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公告应采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及调查安排等。公告发布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规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2.查清拟征地现状
公告发布后,市、县级政府应组织调查,查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附着物情况,结果由各方签字确认。权利人应参与调查,不能参加可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签字的,调查人员据实记录并签字。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五日,权利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申请复核,部门须十日内答复。
3.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市、县级政府应组织风险评估,研判风险状况,形成评估报告并备案,结果盖章确认作为申请依据。评估应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及利害关系人参加。
4.公告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政府依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拟定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方案包括范围、现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保等内容。公告应载明登记方式期限、异议渠道及听证权利等。
5.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过半数被征地成员认为方案不合法的,政府应组织听证。政府根据听证情况决定是否修改方案,确需修改的,修改后应重新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权利人应在公告期限内持权属证明办理登记,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登记的,以公示的调查结果确定补偿内容。
7.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市、县级政府应测算并落实补偿安置费及社保费,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费用未落实不得申请征地。社保费用按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所有权人所有。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方案确定后,政府应组织签订协议。与所有权人签约比例须达100%,与使用权人签约比例不低于90%。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申请时应说明情况并保障权益。协议需明确补偿方式、费用、权利义务等,涉及住宅的应单独说明。
(文章后续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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