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并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4.是否依法足额落实土地补偿安置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相关土地征收费用。

5.是否符合现行有效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6.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7.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除国家和省、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土地征收批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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