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辩护通常围绕两种核心思路展开,一是无罪辩护,若行为人确实对场所内的卖淫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组织管理,可主张无罪;二是变更罪名辩护,将组织卖淫罪改为处罚更轻的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或容留卖淫罪,这类罪名不仅量刑更轻,甚至可能争取缓刑。

变更罪名的关键在于否定“管理或控制”这一组织卖淫罪的核心要件。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为组织卖淫提供辅助性服务,比如望风、管账、提供场所但不参与人员管理;介绍卖淫罪则是在卖淫者与嫖客间牵线搭桥,仅提供信息,不介入后续管理与控制。两者均无对卖淫活动的实质控制,与组织卖淫罪的“经营者”角色有本质区别。

无罪辩护还存在特殊情形。对于非进入式性服务如手淫、胸推,因刑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为卖淫,部分判例(如2021黑0722刑初5号、2019粤0607刑初395号)不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即使是口交这类进入式服务,也有不起诉案例(如武检刑不诉〔2021〕29号),理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对于会所股东被控组织卖淫罪的情况,若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仅出资或提供场所但不参与人员招募、调度等核心事务,可能被认定为容留或协助组织卖淫罪。比如2017粤1323刑初799号案例中,股东H某某未参与管理,仅出资分红,最终被认定为容留卖淫罪;2017渝0112刑初51号案例中,股东Y某提供场所并占股但不参与管理,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远轻于组织卖淫罪。

罪轻辩护需关注三个要点:一是非法获利计算,应剔除合法收入(如正规按摩)和卖淫人员分成,避免将全部流水认定为非法获利,比如部分判例仅将加钟(提供色情服务的部分)计入非法获利;二是主从犯区分,不能仅看职位,若股东占股少、无重大决策权,或总经理仅受雇执行指令,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如2020湘01刑终286号、2019粤01刑终2031号案例);三是罚金计算,应基于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的实际非法所得,而非全部嫖资,避免罚金过高。

需注意,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会导致重刑,若满足卖淫人员10人以上、组织未成年人或孕妇、非法获利100万以上等情形,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比如2025年某案例中,张某组织12人卖淫(含3名未成年人),非法获利120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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