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了。

消息出来的时候,很多人松了一口气。但我觉得,这口气松得太早了。

事情来龙去脉不复杂。2025年3月15日,福建莆田灵川,一名老太太骑自行车在路口拐弯,因为要避让一辆白色轿车,操作失误,自己摔倒了。就在这时候,两名初中女生骑着电动车从侧面路口转出来,看见老人倒在地上,犹豫了一下,下车上前扶人。

就是这么一个举动,把她们拖进了长达近一年的麻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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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事后称,自己是被两个女生骑电动车突然出现"吓到了",才失去平衡摔倒的。住院12天后,老人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加在一起,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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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两名初中生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两人未满16周岁,违规骑行电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消息一出,舆论炸了锅。

女孩家长郑女士在网上公开发声,说孩子是纯粹好心助人,结果背上了经济和心理双重压力,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这一说,让更多人知道了这件事,也让更多人愤怒了。

2026年2月21日,据湖南都市频道风芒新闻记者联系郑女士后证实,原告方已撤诉,事情已妥善处理。

好,事情到这里,表面上结束了。

但我想说,它远没有结束。

先说说这个责任认定,到底有没有道理

很多人一开始最大的愤怒,是冲着那个"22万"去的,觉得老人讹人。但后来随着完整监控视频流出,网络上的讨论开始分化,有人说,孩子违规骑电动车这件事是实锤,担次责也不是完全没道理;也有人说,违规和"造成事故"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这两种声音,其实都触碰到了这件事最核心的争议点:孩子违规骑车,和老人摔倒,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从监控还原的事实来看,老人摔倒,最直接的原因是自己在避让白色轿车时操作失误失去重心。两名女生出现在路口的时候,和老人之间没有任何物理接触,甚至还没完全靠近事发位置,老人就已经摔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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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葛树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交警以女生未满16岁违规骑车、转弯未让直行为由定次责,是将与事故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违规行为,牵强认定为"间接影响"。这种判定方式,违背了因果关系的基本逻辑。

换句话说,就算孩子违规骑车这件事是事实,但"违规骑车出现在现场"和"老人因此摔倒"之间,在法律上是两件事,不能直接划等号。

再看索赔金额。老人实际医疗费是2.67万元,住院12天。但总索赔额是22万多,里面大头是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就算次要责任成立,按照20%到40%的比例分担,孩子家庭实际需要赔的金额也不会到22万,但22万这个数字,足以让两个普通家庭陷入恐慌。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我国《民法典》第184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俗称的"好人法"——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那些愿意伸手帮人的人。

但现实是,法律给了善意一把保护伞,这把伞在具体案件里,却经常被各种理由绕开。

再说说那两个孩子

这件事里,真正让人揪心的,不是22万,是孩子。

两个初中生,正是最容易被外部环境塑造价值观的年纪。在那个路口,她们犹豫了一下,然后还是选择下车,上前扶人。这个"犹豫"本身,已经说明了一些问题——她们那个年纪,就已经被"扶不扶"的社会讨论影响过了。但犹豫归犹豫,她们最后还是伸出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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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呢?

然后是交警来认定次要责任,是22万元的诉状,是家长说"孩子已经有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是原本应该是一件好事,变成了压在两个十几岁孩子肩膀上的一块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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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会在她们心里留下什么?

"下次再遇到老人摔倒,还扶不扶?"这个问题,家长没敢问,但所有人都知道答案大概是什么。

一个做了好事的孩子,最后得到的是心理阴影,这不是个人的悲剧,是整个社会需要正视的问题。

撤诉了,然后呢?

很多人在撤诉消息出来之后,说"正义终于来了",说"社会良知还在"。

我理解这种情绪,但这个结果,真的是靠正义得来的吗?

并不是。撤诉,是舆论压力之下的一个结果。是这件事被媒体曝光、被网友转发、被全国人民关注之后,才换来的一纸撤诉。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这件事没有被人发到网上呢?如果女孩家长没有在抖音发视频呢?如果没有那么多媒体跟进报道呢?

那两个孩子,可能就得老老实实等着2月26日开庭,然后等着法院判决,然后等着拿出一笔不知道多少的钱,赔给那个自己摔倒、却说是被"吓倒"的老人。

这才是最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善意能不能得到保护,居然要靠舆论,要靠流量,要靠"这件事够不够热"来决定。

那些没有被人关注到的案子,又是怎么结束的?

"扶不扶"这道题,为什么永远做不完

这件事让人想起十多年前的"彭宇案"。2006年,南京一名男子扶起摔倒老人,反被告上法庭索赔。当时那个案子,成了"扶不扶"争论的起点。

那之后,"南京彭宇案"几乎成了一个时代创伤,很多人因此学会了在路边看到摔倒的老人,第一反应不是伸手,而是先想"我扶了会不会被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7年《民法典》前身《民法总则》专门写入了"好人条款",明确保护见义勇为者不担责。立法者的用心,是想用法律给善意兜底。

但2025年,福建莆田,两个初中生,又经历了一次几乎一样的剧情。

这说明什么?说明法律写了,条款有了,但执行和认定的过程,还是存在很大的空间和漏洞。交警认定责任的标准,法院审理的思路,社会整体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逻辑,这些东西如果没有跟上,一部法律条款,保护不了每一个选择善良的人。

而每一次这样的事情发生,都在往社会上注入一剂"行善有风险"的毒。积累到最后,就是路边摔倒的老人,身边的人越来越多,伸手的人越来越少。

最后,我想问一个问题

事情过去了,孩子的心理阴影,谁来负责?

不是指赔偿,是真正意义上的负责——有人告诉她们"你做的是对的"吗?有人认真跟她们解释清楚"这件事里你没有错"吗?

有人告诉那两个孩子,"下次遇到同样的事,还是可以伸手"吗?

我不知道。

撤诉是一个好消息,但它解决的,只是这一次的事。下一次,还会有新的孩子,新的路口,新的老人摔倒,新的犹郁。

那一刻,那个孩子脑子里转的第一个念头是什么,才是这个社会的答案。

是"扶呗,又没事"——还是"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撤诉了,但那道"扶不扶"的心理阴影,撤不掉!

"扶不扶"到底有没有标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