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背景

从 2023 年起,一起强奸案的讨论热度,已经成为全网自媒体的“低保收入”。

因为它能为创作者提供一份极其稳定的“流量养老金”。

指的就是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只要你站在“冤案”立场,宣称这是“诬告”。哪怕逻辑全无,把本案女方拉出来痛骂一顿,都能在流量池里分一杯羹。

早在 2023 年,我就发现了这个现实——

在大同案的叙事里,谣言比真相更具商业价值。

所以将近 3 年,我对这个案子保持沉默。当时我想:那么多法律大 V、知名律师都下场了,让大儒们去辩经吧,何必多我一个。

我站在岸边,看着这个案子在舆论场飞了将近 3 年。我以为让法律归法律,舆论归舆论,事实终会自行浮现。

然而到了 2026 年,我才发现,我想错了。

舆论场非但未能尘埃落定,反而愈发变态,已经到了极度割裂的地步:

一边是官方媒体极其冷峻、不厌其详地陈述案情;

一边是自媒体极度拼命、歇斯底里地发泄情绪。

案件细节被拆解得支离破碎,回归真相早已不再是传播的重点。

于是我去详细调研了一圈,发现相比 2023 年夏天,逻辑污染已经完成工业化升级。

现在的舆论场,充斥着巨量基于伪造信息、主观臆测堆砌而成的“权威分析”。

AI 技术的介入和滥用,让信息污染问题愈加严重。

例如,一些明明是法律零基础的人,却一本正经在各个平台胡说八道,虚构我国法律中根本不存在的条文,用来支撑自己的论点。

显而易见,他们用 AI 对内容粗制滥造时,连最基本的法条都懒得核对。

对于不熟悉法律的网友来说,这个高度专业的领域如果连最基础的“证据结构”都不了解,很容易在垃圾信息中迷失方向,沦为流量主的“收割对象”。

所以,鉴于谣言一旦被“盘到包浆”,就会成为“既定事实”,我写这篇帖子,只为做一件事:

本案中,被流量主们,还有携带私货、打着“为民请命”幌子的某些法律人士,有意屏蔽的基础逻辑,我来做一个逐条拆解、全面还原。

在拆解谣言之前,我们先看一份客观的时间线——所有后续讨论都建立在这些事实之上。

二、时间清单

二、时间清单

2023 年 1 月 30 日:席某某与女方经婚介服务部(中介)介绍相识。交往期间,席某某给付女方钻戒一枚。

2023 年 5 月 1 日:(认识三个月后)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并签订《订婚收彩礼协议》。协议约定: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 10 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反悔,订婚戒和 10 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当日,席某某通过婚介所给付女方彩礼款 10 万元和一枚金戒指,剩余彩礼待结婚时给付。

在当地婚俗中,订婚时男方先行给付的一部分彩礼,民间通常称作“定钱”,虽然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定金”,但在当地人的认知中具有“定金”性质:用以锁定婚约和表达诚意。如果男方反悔,女方不退;如果女方反悔,则需全额返还。

至于彩礼总额,据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曾口头约定彩礼总额为 18.8 万元;另据女方母亲陈述,约定总额为 20 万元。

2023 年 5 月 2 日(订婚次日):下午两人去婚房,性关系发生。过程中,女方有反抗行为(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掉),事后存在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和点燃客厅窗帘等极端行为。席某某控制女方手机,并强行将试图离开的女方从 13 层拖回 14 层婚房内。

2023 年 5 月 2 日:席某某驾车送女方回家。途中,女方母亲来电,席某某归还手机,女方在电话中向母亲哭诉被强暴。当日,行车记录仪录下了席某某、女方及其母亲在车上的对话。席某某对女方母亲称“我既敢做就敢担”。

2023 年 5 月 2 日当晚:女方母亲致电席某某,电话录音里,席某某承认“强暴”事实。

2023 年 5 月 2 日当晚:女方家属拨打阳高县 110 报警。

2023 年 5 月 2 日当晚:110 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承认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并称是“第一次”。

2023 年 5 月 5 日:席某某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3 年 12 月 25 日:阳高县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当庭上诉。

2024 年 1 月 25 日:席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另行提交民事诉讼立案申请(婚约财产纠纷),要求女方按照《订婚收彩礼协议》办理结婚登记或返还彩礼。

2024 年 1 月 31 日:女方将 10 万元彩礼及两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民事立案之前),但席某某家属经通知拒绝领取。

2024 年 2 月 6 日:阳高县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正式立案。

2024 年 3 月 28 日:阳高县法院就婚约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方已退还彩礼,席某某的诉求无事实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席某某上诉。

2025 年 3 月 25 日:大同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刑事、民事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2025 年 4 月 16 日:大同市中院对两案同日宣判。刑事部分:驳回上诉,维持强奸罪原判。民事部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女方已退还彩礼,但席某某家属经通知拒绝领取。

三、定点审计

三、定点审计

关于本案,网上流传的“剧情”层出不穷。然而“剧情”可以编造,逻辑与事实的账目却无法伪造。接下来,我将抛开所有感性色彩,对网络上广为传播的十大谣言逐一进行事实审计,剥离情绪与臆想,恢复案件的基础逻辑。

谣言一(设计诱导论)

“女方母亲精通法律,故意诱导套话。席某某是个老实人,为了结婚才顺着对方说,导致‘为了结婚而妥协承认了强奸’,他根本不知道一旦承认,将会万劫不复。”

事实审计:

1. “诱导套话”的指控,缺乏事实支撑

截至目前,官方并未公布电话录音的完整逐字稿,不存在分析和反证的基础。所有指责女方母亲“诱导”的声音,全是基于脑补的虚构,无法构成事实依据。

2. 没有证据显示席某某遭遇强迫或威胁

逼迫需要极端条件,比如被抓后的刑讯审讯,才可能形成冤案。但现实中,席某某在车内和女方母亲沟通时、接听女方母亲电话时、接听 110 来电时,处于自由状态。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自由状态下亲口承认事实,这是本案法律逻辑的起点。

3. 不懂法律不等于听不懂中文

“强暴”行为不值得炫耀,这个词在社会常识里意味着人格毁灭和家庭耻辱。若席某某真的无辜,面对如此毁灭性的指控,本能反应在常规下只有两种:极度愤怒的反驳,或者逻辑清晰的辩解。但他选择了无法挽回的承认。

4. “诱导论”无法成立的核心——连续多次自认

席某某在四个独立场景下,对四个不同对象重复承认了同一事实:

场景 A:案发当日,行车记录仪录音。

席某某所驾驶的汽车,其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了其与女方母亲的对话。

席某某对女方母亲明确表示:“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场景 B:案发当日,和女方母亲电话对质。

在案发后的电话通话中,面对女方母亲关于行为性质的质问,席某某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女方母亲问:“但是你把某某(女方)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答:“哦哦,对对。”

场景 C:案发当晚,110 电话确认。

110 接处警记录显示,被害人及其母亲报警时,被害人在通话中一直泣不成声。其后,接警员致电席某某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女方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场景 D:侦查阶段,席某某多次详细供述。

在随后的刑事侦查程序中,席某某多次详细供述了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具体细节,其供述内容与女方的陈述高度一致。

席某某在不同时间、场景中多次承认事实,排除了虚构可能。一个人可以被“套路”一次,但难以连续在多个场景中,对不同对象表演同一虚假重罪叙事。

5. “为了结婚而妥协承认了强奸”是对常识的极致曲解

【论证一】如果无罪,为何自认?

婚姻以契约为基础,而强奸罪恰恰是对契约的彻底破坏。

如果席某某没有实施强奸,如果他的行为目的只是为了完成婚姻,他为何要主动承担一个足以让婚约破裂、家庭声誉蒙尘的刑事罪名?这种自认行为无法理解,既不符合常理,更违背基本逻辑。

后续的行为结果已经证实:他的“自认”不仅未促成婚姻,反而直接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

【论证二】这种荒唐逻辑从何而来?

为什么有人会相信这种逻辑?

在某些地区的婚约习俗中,订婚会支付部分彩礼。这种“首付”性质的支付,在部分人的扭曲认知里,会被异化成一种“买断筹码”:他们试图通过突如其来的强奸行为,造成“既定事实”,然后在“余款”尚未结清前,强行夺取婚姻的议价权。

这种畸形行为——历史上,在国内很早即有类似事件发生,其中一些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

席某某一案,并非首例,不过是让司法档案室又多了一笔案卷。

由此本案折射出一个残酷现实:在国内部分人群的婚前博弈中,仍然存在一些“目的阴暗”的投机行为——或诱惑,或强迫,试图通过“生米煮成熟饭”的既定事实作为“谈判筹码”,以此达成彩礼压价或达成其他利益。

尤其当男性发现女性为处女时,这种急迫的占有欲会被成倍放大。在他们的认知里,女性一旦失去处女身份,或怀孕,都会大幅贬值,失去所谓的议价权——在某些人心中,这是一笔“无比划算的买卖”。

通常在彩礼支付或订婚后,这类男性的法盲胆量会瞬间膨胀,他们认为:“钱已经给了,人就是我的了。”

这种另类逻辑认知的断层,由此出现。

【论证三】为什么这种逻辑无法成立?

在现代司法制度下,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性,应当具备最基本的风险判断能力。无论其“自认动机”如何,只要试图以“承认强奸事实”作为筹码,去对冲经济损失或博取婚姻结果,那他面对的就是法定三年以上甚至更为沉重的刑事风险——这种将重罪公诉权当作私人交易手段的投机行为,本质上是对刑事法律严肃性的藐视。

犯罪后的承认,可以理解为对既成事实的回应;但在没有实施犯罪的前提下,多次、稳定地自认重罪,在逻辑上几乎无法自洽。

无论案内案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样一种“神迹”的发生——

席某某在“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前提下,多次、稳定地承认了强奸行为。

结论:

1. “设计诱导论”没有事实支撑,反倒是部分声音“恶意设计”出来的剧本。

2. 行为人实施了犯罪,其在事发后承认事实、争取谅解甚至尝试达成婚姻关系,符合行为心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因此可以免除。

3. 所谓“为了结婚而自认”,本质上是一种以“承认犯罪”换取“结果缓冲”的“自毁式博弈”——行为人误以为:只要赌一把,“只要结婚”、“只要给钱”、“只要做出其他财产安排”即可对冲犯罪的法律后果。然而,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婚姻关系和利益补偿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试图以婚姻或利益安排抵消既成的犯罪事实,本身就是对刑事责任独立性的严重误判。

谣言二(拖延要挟论)

“女方事发后没有立刻报警,而是拿着录音要挟男方加名字、要钱,双方谈崩了,女方拖了好几天才去报案。”

事实审计:

这个谣言最大的漏洞,在于对物理时间的篡改。

1. 案件发生与报案时间

事件发生在 2023 年 5 月 2 日下午,而 110 接警平台记录显示,报案时间就是 5 月 2 日当晚。

2. “拖了好几天谈判”的逻辑漏洞

从案发到报警,中间只有几个小时。除非这些谣言制造者能折叠时空,否则让女方完成“录音、谈话、反复要挟、谈崩、最后报案”这一系列复杂操作,在时间上不具备可能性。

3. 物理时间反映求救意愿

从实际时间线看,女方报警的动作非常坚决。当晚报警、当晚接警、回拨电话、后续立案。极短的时间差显示的,是被害人强烈的求救意愿和对侵害行为的零容忍,而不是深谋远虑的财产博弈。

结论:

110 接警记录真实存在且不可抹杀。所谓的“拖延要挟论”,完全是为了抹黑被害人而凭空捏造的虚假叙事。

谣言三(职业骗婚论)

“女方是个惯犯,结过好几次婚,专门靠订婚骗取彩礼,以此为职业。”

事实审计:

1.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明确查明:女方无婚史

基于现代数字化办公背景,婚姻登记状态在民政系统中无法篡改。如果女方结过婚,信息无法抹除。

2. 女方社交轨迹极其单纯

法院已查明,在此次订婚之前,女方仅通过婚介所有过一次相亲经历,且从未涉及彩礼。而本案席某某,是她的第二次相亲对象。

结论:

法院的背景核查否认了“职业骗婚”的说法。将一个从未有过婚史的女性通过造谣包装成“职业骗婚者”,不仅缺乏证据,更是卑劣的人格抹黑。

上述第一层(谣言一、谣言二、谣言三),这一层的谣言是对“犯罪事实本身”的否认。他们从不在乎事实真相,他们的行为原则一贯闭着眼睛全盘否认。到这里,关于本案“是否真实发生”的质疑,已经拆完。

谣言四(心黑拒还论)

“女方心太黑,把人送进监狱了还不肯退那 10 万元彩礼,男方家属起诉了她都不还。”

事实审计:

1. 彩礼退还时间

早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即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案件立案之前,女方已将 10 万元彩礼及两枚戒指全部交还至婚姻中介处,并完成交接。

2. 财物状态

相关财物此后已脱离女方控制,处于第三方保管状态。

3. 男方家属领取情况

截至目前,男方家属未前往领取,导致财物持续滞留在中介处。舆论中仍存在“女方拒不退还彩礼”的说法。

结论:

彩礼与戒指在立案之前,已全部完成退还,“拒不退还”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

谣言五(处女清白论)

“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女方处女膜未破,这证明双方根本没有发生性关系,所以强奸罪不能成立。”

事实审计:

1. 处女膜状态并非判定性行为的唯一标准

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性依据是“违背妇女意志”与“性行为的发生”。处女膜是否破裂受个体生理差异、侵害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从来不是判断性行为是否发生的唯一标准。

2. 现场生物检材构建物理证据闭环

法医现场勘查提取的证据显示,床单上检出的斑迹含有席某某精斑及双方混合 DNA 基因分型。与这种微观铁证相比,任何关于生理结构的讨论,都不具备逻辑上的抗辩力。

3. 席某某多次稳定自认印证了事实

席某某多次自认发生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再去纠缠“处女膜是否破裂”,在法律和证据逻辑上均无意义。

结论:

我国强奸罪的核心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而非对某种生理结构的物理破坏。在明确的生物检材与被告人自认面前,仅凭处女膜状态否定性行为发生,既缺乏医学依据,也缺乏证据逻辑支撑。

谣言六(无伤无罪论)

“女方身上没有大面积青紫伤痕,衣服也没撕烂,这说明席某某没用暴力。没有暴力怎么能叫强奸?”

事实审计:

1. 法律上的“暴力”认定远不止物理殴打

法律定义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不仅指物理殴打,还包括精神压制、封闭空间控制、力量悬殊下的挟持等等。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意志,而非仅仅取决于有无外伤。

2. 监控与点火行为,本身就是重要的客观证据

监控画面显示,席某某强行拖拽女方,进入室内后女方绝望地点火求救,这些都是暴力与抗拒的直接证据。尤其是“点火”行为,本身就是对所谓“非暴力环境”的最有力反证。

3. 点火行为发生在被控制的间隙,证明并非自愿

女方是在被席某某控制手机并反锁室内、男方下楼取车的间隙,通过点火引起外界注意或逼迫男方开门。这在逻辑上证明女方并非自愿。

4. 无外伤不等于无侵害

并非所有强奸行为都会伴随明显的体表创伤。在极度恐惧或力量悬殊的情况下,被害人可能出现生物学上的“冻结反应”(Tonic Immobility,简称 TI),导致完全无法反抗。

TI 是遭遇极端威胁时的一种自然防御机制,其表现包括肌肉僵直、短暂失语以及动作受限。

因此,即便被害人没有出现外伤,也不能据此否定侵害行为的发生。法律上认定强奸罪时,核心关注的是违背意志与性自主权的侵犯,而非仅凭身体伤痕。

结论:

“无伤即无罪”是一种过时且错误的法盲逻辑。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意志。当被害人不得不通过纵火等极端方式争取生存时,这足以证明性暴力已严重侵犯了其自主权。

谣言七(打情骂俏论)

“电梯监控画面显示,电梯里的拖拽动作只是情侣间的打情骂俏、打闹嬉戏,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暴力强迫。”

事实审计:

某些声音试图用局部画面的“视觉模糊”,掩盖全局性的“求生博弈”,属于典型误导行为。

1. 完整监控显示女方存在明显对抗动作

女方在被拖拽过程中有明显的反抗动作,包括但不限于蹬踹电梯轿厢、身体后倾、尝试向外挣脱。这些动作在物理上属于标准“反抗态”,而非“嬉戏态”。

2. 逻辑点:打情骂俏的代价不合理

如果真是“打情骂俏”,为什么会以室内拉掉窗帘、点火求救、蹬踹电梯逃生为代价?逻辑上无法自洽。

3. 封闭空间下的求生博弈

女方当时被反锁在室内,行动受限。其后发生的点火行为,从现场痕迹看,更符合求助或脱身的动机。一般而言,没有人会为了所谓的“打闹”,去实施明显存在火灾风险的行为,把自己也置于高度危险之中。随后的电梯内拉扯,与室内痕迹前后呼应,呈现出一个持续发生的反抗过程。

结论:

将被害人在绝望中的求救行为解读为“打闹”,是对其挣扎与避险逻辑的严重曲解,完全忽视了行为背后的生存意图和强制环境。在封闭空间、无法通过语言呼救的情况下,被害人采取“点火”等极端手段,实际上是极低生存概率下的身体求救。任何将此行为解释为“嬉戏”的说法,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不具备法律和生活常识依据。

谣言八(事前自愿论)

“双方在性行为发生前的电梯监控画面中有搂抱行为,女方表现得完全同意且非常享受。”

事实审计:

1. 单向动作无法证明自愿

网传监控截图显示席某某主动搂抱,女方并未主动配合,其动作表现为防御和后撤。这种单向互动不足以证明女方同意或享受行为,更不能作为否定强制性的证据。

2. 生理反应体现被动与抵抗

女方背部僵硬,重心向后撤,双臂呈防御姿态。这种行为表现符合“冻结反应”(Tonic Immobility)的典型特征,是遭遇违背意志的身体侵犯时的自然生理防御机制,几乎无法人为模仿,为案件认定提供重要参考。

3. 自媒体剪辑易造成误导

相关监控截图多经过恶意剪辑或断章取义,即便截图属实,也不能证明女方同意。

结论:

任何宣称女方同意的说法,都缺乏客观证据支撑,是对物证的误读和视觉叙事的误导。

退一步讲,即使存在“事前自愿”,“事前自愿”也不等于“全程自愿”。即使进入电梯时是和平状态,甚至是拥抱状态,也不代表在进入封闭的婚房后,男方没有实施违背妇女意志的暴力性行为。

上述第二层(谣言四、谣言五、谣言六、谣言七、谣言八),这一层的谣言是对犯罪“行为性质”的改编。当“事实否认”不成,就开始对行为本身进行改编甚至美化。试图把暴力行为篡改为情感纠纷。

谣言九(事后交易论)

“女方事前是自愿的,事后因为利益没谈拢(房产加名),才诬告席某某强奸。”

事实审计:

1. 时间顺序,足以推翻“倒推”逻辑

“事后交易论”这种说法的核心问题,是用“案发后的关系变化”对“案发时的行为性质”进行“倒推”。

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案发后女方家属的第一反应并不是“提高条件、强化对抗”,而是多次与男方沟通,希望尽快办理结婚登记,并表示剩余彩礼可以暂缓,只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

换言之,在案发后的最初阶段,女方本人虽然存在抗拒,但女方家属的态度是努力维持婚姻延续——这与“因利益没谈拢才诬告”的说法在时间上对不上。

逻辑上,时间不可逆。你不能拿“案发后的利益争议”,去强行充当“案发前的犯罪动机”。

2. 利益动机,逻辑上说不通

如果一个人的真实目的是通过报警获取更大利益,他的行为路径通常是:提高条件、强化对抗、扩大利益诉求。

但本案中女方家属的做法正好相反——降低条件(彩礼暂缓)、推动婚姻(尽快登记)。这种“降低条件却同时启动刑事程序”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逐利逻辑。

3. “图财”的假设,解释不了两件关键事实

即便坚持认为报案是因“利益没谈拢”而起,也必须将两个问题解释通透:

为什么在报警之前,女方家属表现出的是“降低条件、维持婚姻”,而不是“抬高条件、强化对抗”?
为什么在没有任何既得利益、甚至可能彻底毁掉房产加名可能性的情况下,主动启动刑事程序?

如果真想通过“房产加名”获利,启动刑事程序恰恰是最不明智的选择——会让男方家庭彻底翻脸,让协商条件全部泡汤。这种路径与逐利逻辑完全不符。

4. “房产加名”是案后条件,不是案前动机

“房产加名”的要求出现在案发后的协商阶段,属于双方关系已经破裂后的和解条件,从未写入《订婚收彩礼协议》。把案发后的条件倒推成案发时的“诬告动机”,属于典型的“倒果为因”,时间逻辑完全错误。

结论:

所谓“女方事前自愿、事后因利益没谈拢才诬告席某某”的说法:

从时间顺序上:站不住脚,因为案后条件不能倒推案前动机;
在利益逻辑上:说不通,降低条件却又启动刑事风险;
在证据结构上:没有支撑,因为与事实完全相反。

这个说法,在逻辑和事实层面都无法成立。而时间顺序,才是识别动机推测的第一道过滤器。

上述第三层(谣言九),是对“行为动机”的扭曲。当犯罪的行为性质无法洗白,行为人及其追随者就开始“倒果为因”,通过质疑被害人的利益动机来倒推其“事前自愿”。

谣言十(法不责众论)

“这个判决肯定有问题,是法院顶不住某些压力才判的。因为这么多人都在支持席某某,连很多大 V 和专业律师都说判重了。”

事实审计:

1. 舆论不等于法理

司法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非“以流量为导向”。大 V 的发言和律师的单方解读,本质上是商业叙事或立场站位。所谓“判重了”的说法,不等于判决有问题。

2. 量刑符合规定

强奸罪法定刑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判 10 年以上、无期或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席某某在前期多次稳定自认、且证据结构完整闭合的前提下,后期仍坚持拒不认罪,主观恶性较深,客观上造成了侵害后果的持续扩大。法院在法定量刑区间内裁量,符合法律规范。

3. 舆论声浪不应左右判决

声音大不代表真相多。通过组织水军或煽动性别对立制造出的“民意”,在封闭证据链条面前没有法律效力。

结论:

所谓“民意反弹”是人为制造的逻辑假象。用舆论声浪去冲击司法判决,本身不符合法治原则。

上述第四层(谣言十),是对“法律责任”的逃避。当犯罪行为无法洗白,就会选择逃避责任。当前三层谣言设计全部崩陷,最后一层就会将矛头指向法律,质疑不公。

四、证据结构

四、证据结构

司法定罪依赖的是证据的整体结构,而非单一碎片拼凑。本案锁定强奸罪名的证据,共 17 项(法院审理查明),已构成相互闭合的排他性证据群,覆盖本文归纳的七类核心证据:

1. 体表特征(身体损伤)

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手腕、双臂存在明显钝性挤压淤青,符合遭受暴力控制的物理特征。

2. 现场勘查(双方对抗)

室内窗帘滑轨脱落,客厅柜脚留有点燃后的焦灼余烬。这些痕迹客观还原了被害人在封闭空间内曾通过纵火求救并与施害者发生剧烈力量博弈。

3. 物理强制(影像记录)

2023 年 5 月 2 日下午,电梯间监控记录了席某某对女方的强制性拖拽,女方呈现明显抗拒姿态。

4. 生物检材(唯一性质)

现场提取的生物样本中,精准检出席某某精斑及双方 DNA 混合基因分型。DNA 具有极高的排他性和可靠性,使其成为判定性行为发生的最有力物理证据。

5. 报警记录(时间锁定)

案发当晚 110 接警平台录音记录了被害人泣不成声的求救状态,其即时精神崩溃反应与“事前同意,事后不同意”的虚假叙事完全排斥。

6. 言词自认(逻辑咬合)

案发后,席某某在四个独立场景下,对不同对象多次承认强奸事实(行车记录仪、电话、报警回拨、侦查阶段),形成完整闭环证据:

场景 A:案发后,行车记录仪录音中,对行为性质表露态度;
场景 B:案发后,对女方母亲的电话承认;
场景 C:报案当晚,面对警方回拨确认性关系;
场景 D:拘捕后多次详细供述,与女方陈述高度一致。

7. 书证印证(程序闭环)

《订婚收彩礼协议》、婚介服务部证明、立案登记表等书证,完整记录了双方交往、订婚、给付彩礼、女方退还彩礼及男方拒领的全过程,与言词、物证相互印证,形成程序性闭环。

结论:

1. 从身体损伤、现场痕迹、监控影像、生物检材,到报警记录与言辞自认,加上书证印证,各证据环环相扣、互为印证,形成完整且相互印证的证据结构。单一谣言或视频片段无法对抗这套完整结构。

2. 本案被害人女方在恋爱期间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后续证据也验证了她自始至终坚持这一立场。这进一步印证了性行为是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发生,排除了“自愿”的可能性。

若行为属自愿,那么被害人必须在极短时间内,毫无理由地彻底推翻自己长期坚守的道德底线与个人原则——在心理学和行为逻辑上,这极不常见,也难以成立。

正因为这一立场贯穿始终,席某某事后即便想用“临时起意”或“半推半就”来为自己辩解,这样的空间也被彻底堵死。

同时,本案判决向外界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任何未经女方同意的性接触,均违背其个人意志,可认定为强奸行为的客观表现。

五、本文总结

五、本文总结

我认为,本案中众多网友的海量讨论,对推动我国司法建设具有正向的、积极的现实意义。

遗憾的是,在这场大潮中,有太多声音为了私利,为了流量,肆意带节奏、疯狂割韭菜,甚至将被害人的痛苦遭遇随意拆解、打包贩卖,制造了无数噪音,误导了太多看客。

逻辑不可能有性别之分,证据也不可能存在情感。但我发现,众人看证据的眼睛,往往带着立场。

真相在哪里?

真相就在每一个人的心里,但是一旦涉及到自身立场,流传的往往是被染黑的偏见。

这个案子看着它飞了快三年。尽管噪音仍在宣泄,我还是选择在 2026 除夕夜这个节点,把完整的案件全景为大家重现出来。

不为别的,只为让事实归位。

希望在 2026 年,被流量透支的废墟上能够重建事实理性,让真相回归应有的位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