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近日,两名初中女生扶摔倒老人被索赔22万一事,引发关注。

2月21日,据风芒新闻报道,涉事女孩母亲郑女士表示,目前事情已经妥善处理,原告方已撤诉,此前发布的抖音和朋友圈相关内容也已删除,不希望再占用公共资源。

2025年3月,福建一名老人骑自行车时不慎摔倒。两名初中女生骑电动车转弯路过,短暂犹豫后主动上前搀扶。然而,老人自称是被女孩吓倒的,向法院起诉索赔22万元,包括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据交警认定,这是一起“无接触事故”:老人负主要责任,而女生因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且骑行未靠右、转弯未让直行,承担次要责任。

摔倒老人的索赔起诉原本定于2月26日上午开庭,目前原告方已撤诉。

据《都市现场》栏目报道,针对这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曾任职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长,退休后执业7年的江西安喜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东在观看事故视频后指出,老人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两次避让,第一次为了避让白色轿车;第二次为了避让两名女孩所骑的电动车。

陈律师认为事故的处理认定应基于两个原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是危险原则。造成危险的直接原因并非第一次避让,而是第二次避让。骑电动车的女孩与老人因避让而摔倒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老人在此次险情中操作不当、避让失误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是路权原则。车辆与行人靠右通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女孩骑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在这起事故中,骑电动车的女孩因未遵守路权规定及相关安全义务,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心雨在接受现代快报采访时表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民事诉讼公文书证,法院通常作为裁判参考,但并非终局依据。法院可依证据独立审查,对事实不清、责任不当的认定不予采信并重新划分民事责任。

若查实老人受惊吓摔倒与女孩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主要看女孩骑行的速度、距离等客观因素,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按照女孩、白色车辆(如有过错)、老人三方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确定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