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原告王某向被告谢某转账的650万元,性质为民间借贷还是赠与,王某与被告李某、谢某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合意;

若该650万元为借款,是否属于李某与谢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谢某是否需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与李某是否涉嫌虚假诉讼,李某出具的借条是否具有真实性及对谢某的约束力?

二、案情简要

原告王某,系被告李某的父亲;被告李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2月登记结婚,2023年6月生育一女,2023年9月分居,后谢某起诉离婚未获支持)。王某以李某、谢某向其借款650万购房未还为由,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王某诉称,两被告婚后曾以购置学区房为由向其借款,其起初未同意,后谢某以打胎相要挟,李某亦称谢某已预约打胎,其无奈之下,通过拆借公司款项、银行贷款等方式,于2023年4月24日、5月19日、6月9日,分三次向谢某账户转账220万元、200万元、230万元,合计65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购房款”,李某于每次转账当日均向其出具了借条。王某主张,其主观、客观上均无赠与该笔大额款项的意思表示,两被告有还款能力却拒不还款,故诉求两被告共同偿还650万元借款,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14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对王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确认其与谢某协商一致后向王某借款购房,同意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谢某辩称,其与王某之间无任何借款合意,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一是借条无其签名,转账备注为“购房款”而非“借款”,且起诉前王某从未向其主张过还款;二是该650万元系王某一家赠与其的补偿,因李某曾怀疑胎儿非其亲生、存在过错,为让其生下孩子,双方协商由李某家赠与其一学区房,所购房产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三是即使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笔650万元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系李某单方面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四是王某与李某涉嫌虚假诉讼,借条可能系伪造或后补。

法院查明,王某所述转账事实属实,案涉650万元均用于购买上海市徐汇区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谢某名下;李某与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协商购买学区房事宜,李某告知谢某“让父母打钱”,未提及“借款”;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某对借款知情、认可或事后追认。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

1.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核心,仅有一方出具的借条、另一方未签名确认,且无证据证明未签名一方知情、认可或事后追认的,不能认定未签名一方与债权人成立借贷关系。

2. 转账备注为“购房款”,无其他证据佐证款项性质为借款,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未举债一方主张还款的,结合双方亲属关系、款项用途(登记在未举债一方名下),难以认定款项为借款,更倾向于赠与或其他性质。

3.涉嫌虚假诉讼的主张,需有明确证据证明借条伪造、双方恶意串通等情形,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

四、简要分析

解读“转账备注”的重要性——“写什么性质,就可能被认定为什么性质”。王某转账时,备注的是“购房款”,而不是“借款”,这本身就不利于认定借贷关系。再加上,王某在起诉前,从来没向谢某要过这笔钱,直到谢某起诉离婚,才突然主张是借款,这也让法院难以采信他的说法。反观谢某,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曾和她协商购买学区房,且款项所购房产登记在她个人名下,结合李某曾有过错、为挽留她生下孩子的背景,法院更难认定这笔钱是借款。

在本案现有不利证据情况下,王某主张“是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谢某知道借钱、同意一起还,或者这笔钱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但他除了李某的借条和转账记录,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所以法院只能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也都由他自己承担。这提醒大家,涉及大额借贷,尤其是亲属间、夫妻间的借贷,一定要留存好完整证据,避免口说无凭。

五、案件索引

(2024)沪0104民初8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