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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闻邦国之兴,肇于先民之誓;文明之续,系于圣约之盟。当十七世纪之浊浪拍岸,有群孤勇孑遗,负清教之纯粹,越重洋而西渡。彼非为黄金之诱惑,实乃求敬虔之净土。其舟曰"五月花",其载非仅百十之躯,实乃一国之魂。

维公元一六二〇年冬,舟泊科德角,冰雪载途,死亡环伺。然彼辈不急于筑室垦荒,而先聚于昏暗之船舱,共署一约。其文不逾三百,其义重若千钧——"为荣耀上帝,弘扬基督信仰,吾等自愿结为民体,立公正之政"。此《五月花号公约》之所由作也。

呜呼!此约之奇,奇在三端。

其一,约之主体非君授,乃民立;非神权之僭越,实圣约之推演。清教徒承圣经之传统,以上帝为立约之中保,以信徒为立约之双方。此神法精神之世俗转译也。

其二,约之目的非独利,乃共善;非一时之权宜,实万世之宪章。彼辈深知,旷野之中,无王法可依,唯自律可存。此共和德性之原始胚胎也。

其三,约之效力非恃力,乃守信;非刀兵之胁迫,实良心之束缚。四十一家之签名,皆亲笔具结,此契约精神之人格担保也。

由是观之,清教徒之伦理,非止个人之虔敬,实含公共之维度。彼谓"人是上帝之管家",故勤劳不可惰;谓"呼召即天职",故职业不可轻;谓"圣约即宪章",故权威不可纵。

此三者,熔铸为美利坚之精神底色。其后一六三六年之《康涅狄格基本法》,一六四一年之《马萨诸塞自由法典》,皆此公约之苗裔也。

乃至一七八七年,费城制宪,诸贤聚议。虽国体已殊,规模益广,然其精神血脉,实与五月花号一脉相承。联邦之"联邦",非强权之拼凑,乃各州之圣约;宪法之"宪法",非君王之敕令,乃人民之誓章。华盛顿之于摩西,杰斐逊之于先知,皆此清教想象之历史投射也。

或曰:清教徒之政教合一,岂非与宪政自由相悖?殊不知,彼辈之"合一",非以教统政,乃以约限权。上帝之主权至高,故世俗权力必受约束;良心之自由神圣,故公共领域必留余地。此"分离之合一",正美利坚宪政之独特智慧也。

今吾辈辑此书,非欲复古,实乃溯源。当国债高筑、德性衰微之际,重读先民之誓,或可知:联邦之根基,不在三十六万亿之数字,而在四百年前一纸之约、一诺之重、一信之守。此《清教徒典制通考》之所由作也。

是为序。

佛罗里达大学校长 本·萨斯

谨撰于盖恩斯维尔

公元二〇二五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