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众诚汽车保险湖北分公司相关的已公开案号整理如下:

️ 名誉权纠纷案

此案源于您认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12345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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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复及后续处理,导致您被保险公司质疑“骗保”,从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 一审案号:(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

*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结果:驳回您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案号:(2025)鄂01民终2010号

*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再审审查案号:(2024)鄂民申6171号

*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性质:您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此为再审审查的案号。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康强的呃抗诉申请裁决书,嗯,是2026年,嗯,这个2026年嗯,编号是951号

交通事故相关案

* 案号:(2024)鄂0912民初5496号

* 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网上法庭)

* 简介:此案为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您为原告,被告包括肇事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及众诚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目前公开信息显示该案已“消失”,具体情况需向12368或法院核实。

补充与更正

1. 公司名称:您提到的“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其工商登记名称通常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诉讼中后者为准确名称。

2. 信息更正:在上一轮回复中,曾提及“康强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的案号,现根据最新信息更正为上述 (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 等案号。

3. 其他案件:目前公开渠道暂未检索到您与众诚车险湖北分公司之间的其他独立诉讼案号。

康强 完整申诉材料(最终定稿·可直接全文发布)

本人康强,

系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武汉大学支部成员,由肖国金、康康介绍入会。

本人是摄影家、诗人、书法家,全网公认**“武汉大学樱花大爷”,是与武汉大学深度绑定、全国知名的文化符号、公众人物**。

本人文化身份与社会影响力铁证如山:

1. 最早宣传武汉大学樱花,带动全国赏樱热潮,是武大樱花文化标志性人物;

2. 为赵小婷创作的诗歌被中央电视台、贵州卫视、武汉大学追悼会采用,全国轰动;

3. 2026年春节前,在湖北省图书馆现场书写福字、春联,免费发放四十余幅,受到湖北日报报道,被武汉大学官方平台及全国媒体转发;

4. 现场活动得到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孟庆鑫、武汉市书法家协会主席瞿忠谋等多位书法界权威高度重视与认可;

5. 本人擅长小楷,现场书写小楷《心经》、福字赠予湖北省书协、武汉市书协会员,广受好评,在湖北书法界畅通无阻、公认度极高;

6. 长期以**“康强武汉大学”**在抖音等平台传播武大文化,是全国网友熟知的正面文化名人。

“康强武汉大学”不是简单署名,而是历史形成、社会公认、媒体广泛报道的合法文化符号。

去掉“武汉大学”,就是刻意剥夺我的公众人物身份,降低我的社会评价,让我在诉讼中处于绝对弱势。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全流程违法、枉法、偏袒、造假:

1. 立案定性彻底错误

本人诉请为医疗侵权、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艺术财产损失,武昌法院违法强行立为名誉侵权纠纷,完全违背本人真实诉求,属于根本性程序错误。

2. 核心证据系医院法务“做梦猜测”的非法虚假证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冰成已当庭查明: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王成杰亲口承认:

- 指控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无任何依据、无文件、无调查;

- 纯属凭做梦、凭猜测、主观臆断;

- 系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自行起草,与武昌区卫健局无关。

法官明知是非法证据、虚假证据,仍枉法裁判。

3. 法官顶不住压力,篡改笔录、编造理由判败诉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官李冰成明确告知:

中院为此案专门召开一整天专家论证会,但顶不住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压力。

随后篡改笔录,以**“康强拉肚子、未提交调解申请书”这一荒唐理由判决败诉,属于典型徇私枉法、剥夺当事人调解权利**。

4. 扩散事实铁证如山,法院、检察院故意视而不见

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郝建忠在行政大楼公开提及对我的不实举报,后经学校调查本人清白、自律、无任何问题,在场有信访办主任张奎。此事在武大及社会广泛传播,全国皆知,属于大范围扩散。法院、检察院却认定“无扩散”,纯属颠倒黑白。

5. 持合法邀请函入校,被非法强制驱离,人格尊严严重受辱

本人持合法返校邀请函进入校园,被东吴物业保安非法强制驱离、当众羞辱,导致人格受辱、精神严重受损、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法庭不予采信,只偏信医院一方。

6. 武汉大学胁迫删帖、强制禁用名称,目的就是打压我

校方人员上门施压,胁迫我删除数百篇帖子,强迫禁止使用**“康强武汉大学”。

真实目的:

把我从文化名人、公众人物,贬低为普通个人,以便在诉讼中全面打压、让我必然败诉。

严重侵犯姓名权、言论自由、文化署名权**。

7. 源头为保险公司恶意赖账,联合制造非法证据

本案起因是众诚汽车保险公司无理拒赔,联合相关单位进行非法“医学包装”“行政包装”。湖北省卫生厅曾通报批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市司法局两次明确涉案医学司法鉴定为非法证据、违法鉴定,法院、检察院均拒不采纳。

核心诉求

本人康强,是民建会员、书法名家、樱花大爷、武汉大学文化符号、全国公众人物,

肉体受伤害、精神受摧残、人格受侮辱、名誉遭诋毁、艺术财产被侵害、司法被不公对待。

所有判决均建立在非法证据、程序违法、权力施压、司法不公之上,于法无据、于理不公、于情不容。

现强烈请求:

1. 立即撤销武昌法院、武汉中院全部错误判决;

2. 认定本案核心证据为非法虚假证据,予以排除;

3. 追究法官李冰成篡改笔录、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

4. 恢复本人**“康强武汉大学”**合法署名,恢复被胁迫删除的全部帖子;

5. 依法赔偿本人人格尊严、精神损害、文化符号价值、书法艺术价值等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