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平安不放松|沁水公安查处一起涉烟花爆竹案件,行政处罚1人

春节期间

正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沁水县公安局土沃派出所

依法查处一起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行政处罚1人

真实案例

2月21日正月初五,土沃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商店内非法储存有烟花爆竹。民警立即依法对涉案烟花爆竹予以扣押,固定相关证据。

经查,该商店负责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周边群众及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商店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涉案烟花爆竹正按相关规定处理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均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巡查排查和打击整治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全力守护辖区群众平安过节,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非法从事与危险物质相关活动】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沁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