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如今常成为股东纠纷中的博弈工具,不少合伙创业因股权约定不清、公私账户混同,一旦利益冲突,一方就可能以职务侵占报案施压。比如有的股东把公司钱转至个人账户,但实际用于支付货款、发工资,这种情况若能证明资金用途合法,往往不构罪,却易引发争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实践中股东侵占股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伪造其他股东签名转移股权,比如某有机农庄大股东陈某红,未经小股东同意伪造签名转股权,虽辩称对方是名义股东,但法院以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小股东资格为由,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另一种是先转股权获得公司控制权,再通过抵押、贷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比如某服装厂王某1,伪造协议转走合伙人股权后,用公司资产抵押借款,最终因“股权-控制权-公司财产”的链条式犯罪被判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四个要件:主体需同时具备股东身份和实际管理职责,纯财务投资人没参与经营一般不构罪;客体是公司财产权(包括股权),因侵占股权会影响公司控制权和财产权;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需通过“未征得同意+伪造行为+排除他人控制”等客观行为推定;客观上要利用职务便利,比如法定代表人主导工商变更、控制财务审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无罪情况也常见:一人公司正常经营时财产混同,因主观难认定非法占有,一般不构罪,但公司破产时转财产则可能构罪;承包经营的公司,若财产是承包期间所得未计入公司账,权属争议大时不构罪;股权转让后实际股东行使股东权处分财产,即使程序有瑕疵,也可能因属于民事纠纷而无罪。比如某建筑工程处王某,承包期间购买的房产未计入公司账,法院认为不能认定为公司财产,最终改判无罪;段某某案因股权转让已实际履行,其处分项目是行使股东权,被宣告无罪。
股东应尽早规范财务制度、明确股权变更程序,避免因财务不规范或股权争议陷入刑事纠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