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型诈骗和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常被混淆,但二者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从借款伊始就无归还意图——也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很多人误以为“借钱不还”就是诈骗,其实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首先看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若行为人借款时已负债累累、无稳定收入甚至资不抵债,却隐瞒真实情况借钱,很可能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有人借款前已欠巨额债务,无工作无收入,却谎称做工程需资金周转,这种情况就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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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借款的实际用途。若行为人承诺将钱用于投资、做生意,结果却拿去赌博、买奢侈品或还债,导致资金无法收回,也能印证其无还款打算。比如石某某虚构政府防洪堤项目,骗得他人75万和516万,钱款全用于还债、买豪车、赌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其十二年有期徒刑,正是因为这些用途与承诺无关,也无法产生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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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的还款行为也很关键。若行为人借到钱后消失、换手机号、搬离住所,或仅还少量钱敷衍,无正经还款计划,同样能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比如陈某平无偿还能力,仍虚构绿化工程、医疗器械项目骗钱,收完钱后无任何还款行为,法院认定其诈骗数额包括借款部分,最终判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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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看行为人是否隐瞒身份或虚构事实。比如有人冒充国企高管、伪造房产证明,或编造高回报投资项目,让被害人信以为真才借钱。比如胡某虚构投资医疗器械项目,给被害人写了借款协议,但钱款根本没用于投资,案发后也不交代去向,法院仍判其诈骗罪,因为表面的借条掩盖不了诈骗事实。

司法实践中还有特殊情况需注意。比如男女朋友间,若出借人因感情而非受骗借钱,即使对方隐瞒赌博事实,可能不构成诈骗;职业放贷人若明知对方虚构情况仍为高利息借钱,也可能不构成。但像有人因赌博欠巨债,虚构投资项目骗1100余万用于还债和消费,肯定会被认定为诈骗。

若认定借款型诈骗,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判三年至十年;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还需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被害人可要求退赔,法院会责令犯罪分子返还被骗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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