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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识 XXX 吗?他欠了网贷不还,赶紧让他还款!”这句刺耳的话术,成为无数我们相信网贷逾期过负债人及其亲友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近些年来,只要有过网贷逾期经历,几乎都会遭遇这样的 “连环骚扰”:陌生电话不分昼夜地轰炸本人及通讯录里的亲友,短信威胁、言语羞辱更是家常便饭。这些催收者无一例外都自称 “网贷平台委托方”,却始终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既拿不出债务合同编号、放款记录等欠款凭证,也拒绝透露所属公司全称、委托授权文件,甚至连催收人员的工号都含糊其辞。

更令人费解的是,当负债人带着满心疑惑向涉事网贷平台客服核实情况时,得到的往往是 “从未委托该机构催收” 的冰冷否认。这种 “催收匿名化、平台甩锅化” 的怪象,让无数人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而最核心的疑问始终悬而未决:这些催收者手中的通讯录、通话记录、亲属联系方式等极度隐私的信息,究竟来自何方?

其实,这个答案其实早已暗藏在网贷平台的借款流程中。当负债人在网贷平台提交贷款申请时,往往会被强制要求 “同意授权读取通讯录、通话记录”,否则便无法进入下一步审核环节。这些平台通常会用 “优化风控评估”“便于联系紧急联系人” 等看似合理的话术掩盖真实目的,而用户为了顺利获得贷款,只能被迫勾选同意,这种 “不授权就不放贷” 的强制要求,本质上是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3 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向个人告知接收方名称、处理目的,并取得单独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网贷平台的授权协议往往暗藏 “霸王条款”,将 “同意读取信息” 与 “同意向第三方共享信息” 强行捆绑,既不明确告知信息将共享给哪些催收公司,也未提供单独拒绝的选项。更关键的是,若是网贷平台向这些身份不明、资质存疑的 “催收” 提供负债人重要隐私,那么这一行为已明确涉及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隐私,若是这些身份不明的 “催收” 通过购买获取信息,无论其隶属的是资产公司、催收机构还是所谓 “法律服务公司”,只要涉及负债人亲属好友信息、通话记录、通讯录等敏感隐私,就已明确构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明令禁止任何组织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而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即便未牟利也属于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更有甚者,部分平台直接将用户信息出售给无资质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从中赚取额外收益,完全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9 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同时,《刑法》上第 253 条之一及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买卖双方均需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检 2023 年的数据显示,催收类侵犯个人信息案件中,62% 涉及 “未经同意收集非必要信息”,平均每起案件泄露的信息数量高达 5000 至 10 万条。

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背后,正是网贷平台对用户隐私的漠视与滥用,以及催收产业链上非法买卖信息的黑色交易 —— 他们手握用户最核心的通讯信息,却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反而成为信息泄露的 “始作俑者” 和非法交易的参与者。

客观的讲,网贷平台之所以敢公然泄露用户信息,而催收者执意隐瞒身份,本质上是一场规避监管的 “灰色共谋”。对催收机构而言,隐瞒公司信息、拒绝提供授权证明,既是为了降低违规催收的成本,更是为了掩盖其非法获取信息的真相,我记得2021 年长沙警方2022 年某催收公司因非法共享 20 万条债务人信息被处以 1000 万元罚款的案例,恰恰印证了违规催收对 “信息透明” 的极度恐惧。

而对网贷平台来说,否认与催收机构的关系,则是为了推卸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的法律责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6 条,信息处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信息泄露的,最高可处 5000 万元罚款或上一年度营业额 5% 的罚款。而无论是平台非法提供信息,还是催收机构非法购买信息,只要被认定为 “非法提供 /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刑法》第 253 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通信记录、联系人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 条以上,或行踪轨迹、通信内容等敏感信息 50 条以上,即构成 “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面对这场肆无忌惮的隐私侵权风暴,负债人并非毫无还手之力。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坚决拒绝与匿名催收沟通,根据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催收人员必须主动亮明公司全称、委托方信息、本人工号,否则负债人有权直接挂断电话,也可以直接使用核心反问话术:“请提供你的催收公司全称、贷款平台授权编号、债务合同编号,否则我将向监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