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二世而亡,就是只遵循法制,还没来得及开始转型,就二代而亡了,实在是可惜。
如果扶苏继任的话,或许是会从他开始,逐渐转型。
咱们再来看看后继的汉朝,立国之初是以黄老之学治国,经历过多年战乱的国家,需要无为而治,专心休养身心,不要过度的扰乱社会秩序。
很多人觉得,汉武帝时期独尊儒家,以至于后世帝王都以儒家治国。
你就不懂了。
中国从来不是单一的思想治理国家,就说封建王朝时期,我可以用这么一句话来总结:外儒内法济之以道。
这是什么意思呢?
是指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中心,以法家严刑峻法为辅助,以道家权术政治为手段的统治模式。
这种治国模式,是从汉武帝开始,到了清末,都一直被中国统治阶级广泛采用。
儒家强调道德感化,法家主张严刑峻法,道家则倡导顺乎自然、无为而治。
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统治者会适时调整儒、法、道三者之间的比重和相互关系,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之所以说这些,就是要让你带着这个观念接着往下读。
在我看来,西方法学理论是很虚伪的,是逻辑不自洽的,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原理的。
西方法学理论,在我看来,就是充满了虚伪、傲慢和充满了谎言。
今天我想跟大家谈一谈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大家一定都听说过一句话,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我查了一下这句话的出处,有很多说法出处,有人说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内克说的,有人说是另一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的,甚至有文章说是林肯说的。不过,目前最主流的说法,这句话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来的。
反正至少他是个欧美的西方人的吧,对吧?没什么毛病。
那这句话在我们中国人听来非常正常,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嘛,这句话太好了,就应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任何毛病。
可是,我们都疏忽了,这句话背后藏着一个大问题。
“道德”一词在英文里面是“moral”,精确的说,或者可以说是“morality”。
我是学历史的,早之前对这个词就很有兴趣,去研究之后才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背后的真相比我想象的更加残酷。
我们都知道,欧洲曾经经历过漫长的中世纪,从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一直持续到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甚至更晚。
在这长达1000年的漫长时间里,请问朋友们morality这个词它是什么意思?
答案很简单啊,在中世纪长达一千多年的时间里面,moral或者更精确的说,minority这个词基本就等同于宗教的教义。
圣经和教会所说的善,那就是道德,就是morality。
圣经和教会所说的恶就是不道德,就是immorality。
问题就来了,当一个老外看到一句话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morality。
他脑海里浮现出来的是什么呢?
是“与人为善”的德行吗?
是人之初性本善吗?
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吗?
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吗?
压根就不是。
他们脑海里浮现出来的,大概是钉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吧。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句话不过是中国人以中国的思维翻译过来的,如果要以老外的思维来翻译,应该是这样才对:法律是最低程度的宗教教义。
这句话大家觉得怎么样?现在还觉得这句话非常的崇高吗?
其实道理说透了就非常简单。
我之前早就说过一个观点:
西方法学就源自于西方神学,我们不理解西方神学就理解不了西方法学。
很多人还喷我,说我就是无脑黑,问我学过西方法学吗?
我是没学过,我也不能说我的观点就是正确的,我能改变什么?我能改变你的普世价值吗?我能改变西方的普世价值吗?
显然不能。
我就是把自己的思考写出来,和你进行交流,仅此而已。
言归正传,在中国,神权是为人权服务的,大到皇帝,小到平民,都是人权凌驾于神权之上的。
如果有一个神,他不能造福一方,反而兴风作浪,那他就是邪神,是要被消灭的,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文化思维,是西方人不能理解的。
所以,你不要用中国固有的文化观念去看美国,不然你压根看不明白,为什么美国总统就职演说的时候,要手按圣经?为什么电视上看到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也要手按圣经?
这已经直观的告诉你,西方所谓的法学,就是神学。
所以,他们反过来说我们没有信仰,也就不足为奇了。
为啥呢?
毕竟这百年来,是西方掌握着舆论权,他们会不断的打击儒家文化圈的道德观。
因为儒家文化圈的道德,本质上存在一种等级制度,也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一套与西方那套上帝选民的概念是绝对冲突的。
所以,那些信仰西方法学理论的人就会自我接纳,自我洗脑,说儒家的道德观是错误的,而西方信仰的那种minority才是正确的。
接着就会自然而然说出一句:哦,原来中国人没有信仰。
我说的直白一点,说中国人没有信仰的这些人就是给西方人做了奴隶,还具有极强的自我管理意识。
我们再来想一想,为什么自由概念是西方法学最崇高的概念呢?
因为他们要打破宗教锁链的束缚,所以才把自由的价值观抬高。
为什么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因为他们要破除宗教迷信,只要法律不禁止,你不要管那些宗教教义的限制,你去做就好了。
为什么他们要说天赋人权?
因为在中世纪的时候是天赋神权,直到新教改革了,他们才把人权放在神权的前面。
这套东西对于西方人打破宗教枷锁来说是对的,但是对于我们儒家文化圈的中国人还能对吗?
我们被神权束缚过吗?
没有呀。
中国人的思想一直都是以人为本的,一直都是自由的。
既然儒家文化圈的道德观取代了西方宗教的这个生态位,我们不能按照西方法学理论宗教的那一套来思考问题,我们就应该思考,怎么在东方道德的体系下建立我们自己的公平正义,我们自己的公序良俗。
其实我们的法律也正是这样做的。
所以我们不能轻易的抛弃东方的道德观,转而接受西方的神学价值观。
我们学了西方的神学和法学,不能把老祖宗的东方道德给弄丢了呀。
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拨乱反正,回归常识。
我们的法律可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这个道德必须真的是道德,它真的应该是立足于本土社会的道德,是中国特色的道德。
它不能是什么普世价值,更不能是什么西方风俗,绝对绝对不能是什么西方宗教的教义。
法学界的同仁们,尽快清醒过来吧,不要再给西方人做奴隶了,是没有前途的。
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才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应有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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