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作者:陆雨

长江存储的强势崛起,不无道理;从其对技术和专利的投入,可见一斑。

而这种执着,随着长江存储近年来在专利上逐渐展现出来的硬实力,正在印证着其能够短时间内成为全球存储行业的新一极,有着其必然性。

2023年开始,长江存储在美国开始主动向美光发起专利主张,此后在2025年又同时在美国、英国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美光发起了密集的专利诉讼。同时在中国的上海和北京法院也与美光纠缠到一起。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案件信息显示,长江存储起诉美光的三件专利背后,光技术证据材料就提交了3000多页,可见,这是一场长江存储早就有准备的必打之仗。或许从长江存储成立伊始,就在为这场硬仗做准备。这也是长江存储为何在专利的投入上异常认真和不敢马虎的原因。而能够体现这一点的,随着本月5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获得再次印证。能够看到,正是长江存储在每一件专利上的“寸土必争”,成就了其能够以真正的技术硬实力敢于和西方存储巨头扳手腕的根本原因。在这份长江存储起诉印度联邦及另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围绕着长江存储向印度专利局递交的一份与3D存储有关的专利申请,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印度专利局审查员在未通知情况下授权了这件曾被认为单一性有争议的专利,认为专利审查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剥夺其提交分案申请的权利,因此导致了这场诉讼。实际上,这是长江存储希望维护自身专利申请权益与印度专利制度是否存在待完善之间的一场博弈。从结果来看,德里法院最终驳回了长江存储的请求,认为提交分案申请的权利专属于申请人,长江存储在授权前未行使该权利,授权后再主张提交分案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认为专利审查员的授权程序合法,未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据此德里法院裁定驳回长江存储的起诉,确认专利局拒绝受理分案申请的行为于法有据。虽然长江存储的主张并未成功,但其发起本案的意义远不止于此。这代表着中国企业在全球的市场和技术扩张中,正在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域外专利制度的推动和改革之中,而这也必将成为中国对外体现自己专利理念和主张的一个典型案例。要理解为何长江存储会对授权专利与分案提出的时机高度敏感,甚至不惜动用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这一权益,就必须要深刻理解现代专利制度赋予发明者的可以更好的利用一些策略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而分案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所谓分案,就是在母案专利申请还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基于母案的内容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申请。以避免母案的缺陷而不能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还有通过分案的机会获得完善后的授权机会。基于分案衍生出来的“专利丛林”和“专利常青”的战术,已经被制药和电子信息行业所广泛应用。各国的专利制度基本上对于分案的总体要求是一致的,都是要求在母案还未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分案申请。这也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长江存储涉案专利申请202127020980于2021年5月9日提交,主张2018年的PCT申请优先权,印度专利审查员于2022年5月依据《专利法》第10 (5)条,以权利要求包含多项发明、缺乏单一发明构思为由提出异议。长江存储在听证及书面陈述中抗辩,主张权利要求基于单一发明构思,并表示若异议未消除,将通过分案申请保护相关发明。专利审查员于2024年7月26日认可长江存储的抗辩,授予母申请专利权。但是长江存储认为专利审查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剥夺其提交分案申请的权利,致使其2024年7月31日试图提交分案申请却未被接受,因此诉诸法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对此,长江存储主张,其曾于母案专利授权前明确向专利审查员表达分案申请意向,申请延长听证并获专利审查员同意,却遭对方未履行通知及后续听证承诺,就直接授予专利权,致分案窗口关闭。长江存储发现后多次尝试提交分案申请均因系统及专利审查员的原因未能成功,专利审查员亦承认专利制度存在漏洞。长江存储称自身已恪尽勤勉、善意行事,未放弃分案权利,专利审查员的行为剥夺其法定权利、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应判令受理其分案申请。

被告则辩称本案管辖机关为孟买专利办公室,德里法院无管辖权;长江存储在母案专利申请2021年提交至2024年授权的三年多里,完全可自行提交分案申请却从未明确表达该意向,其所述沟通文件多为内部文件且存在错误解读。专利审查员已放弃所有审查通知书异议,无分案法定情形,长江存储直到授权后才提分案申请,专利法未规定授权后可分案,且专利审查员无义务为其延迟授权,因此认为长江存储诉求无依据。

对此,德里高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为原告在母案专利授权后是否有权提交分案申请。

依据《印度专利法》第16(1)条,分案申请必须在专利权授予前提交,该义务与裁量权专属申请人。长江存储在三年多授权窗口期内,未主动提交分案申请,直至2024年7月31日(母申请7月26日授权后)才尝试提交,已超出法定时限。

原告书面陈述中提及的分案意向,系针对专利审查员单一性异议的替代性方案,而专利审查员最终认可其抗辩并放弃所有异议,分案申请的触发条件已不存在。《专利法》第43条未规定专利审查员授予专利权前需履行预告通知义务,原告主张专利审查员程序违法缺乏依据。

此外,法院认为长江存储援引马德拉斯高等法院 “巴斯夫欧洲公司诉专利及外观设计副审查官案” 作为依据,但该案中申请人在知晓专利权授予事实前已提交分案申请,法院因此认定分案申请具备可受理性;而本案原告明确在授权后才试图提交分案申请,两案核心事实存在本质差异,该判决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结语

随着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逐渐扩展,对域外专利制度,包括专利审查和司法保护的要求也在不断调整,类似于长江存储的此类要求,以及中国对不同域外国家的专利改革要求,有可能成为中国未来20年专利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方向。

判决书可至知识星球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