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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消防设施单独记账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Question

我公司是厦门市一家大中型企业,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建厂时将消防设施单独记账,未纳入房产原值,请问我公司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是否需将其计入房产原值?

Answer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6年1月9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答》第4问“申报房产税时,给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单独记账,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税?”

答复如下,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 你公司的消防设施即使在会计核算中单独记账,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也需将其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