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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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侦查阶段案件事实查明的范围规则”,以“明确侦查需查明的事实边界,确保全面、精准认定事实”为核心,细化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全面收集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确立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必须查明的八类核心事实,是指导侦查方向、防范“事实认定遗漏”或“主观臆断”的关键条款。其内涵需从性质定位、核心要素解析、价值导向、实践意义四个层面系统解读,并结合“事实查明全面性”与“司法公正保障性”逻辑展开:

一、性质定位:侦查目标的“事实清单规则”

第六十九条是第六十条“全面收集证据原则”的“目标具象化”,承接前文“证据收集”要求,聚焦“侦查阶段需查明哪些事实”这一根本问题,解决“侦查范围模糊、事实认定片面”的实践痛点,实现“从‘盲目取证’到‘靶向查明事实’”的转化。

  • 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未明确“事实清楚”的具体内容。第六十九条将“事实清楚”细化为八类可操作的事实,直接对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需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情节事实”等),更侧重侦查阶段的“事实查明指引”
  • 功能定位
  • 明确侦查方向:为侦查人员提供“事实查明清单”,避免遗漏关键事实(如忽略嫌疑人动机导致主观故意认定错误);
  • 规范事实认定:要求以“八类事实”为框架组织证据,防止“主观归罪”(如仅因嫌疑人有前科就认定其作案);
  • 保障后续诉讼:为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提供“事实基础”,确保全诉讼流程围绕“同一事实”展开。
二、核心要素解析:“八类事实”的内涵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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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情节事实—关联事实”为逻辑主线,列举八类必须查明的事实,每项事实均对应刑事证明的关键环节:

(一)第一类事实:“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前提性事实)

  • 内涵:确认是否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发生(而非民事纠纷、意外事件)。
  • 重要性:是启动刑事程序的逻辑起点,对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证明要求:需有初步证据支持(如报案记录、现场痕迹、被害人陈述),排除“假想犯罪”(如误以为他人盗窃实则遗忘)。
(二)第二类事实:“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客观方面事实)
  • 内涵: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包括:
    • 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如“2024年5月10日14时30分”);
    • 地点:具体场所(如“XX市XX区XX路XX超市收银台”);
    • 手段:行为方式(如“用螺丝刀撬锁”“用语言威胁”);
    • 后果:危害结果(如“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经济损失5万元”);
    • 其他情节: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如“已撬开门锁但未窃得财物”属未遂)。
  • 重要性:区分此罪与彼罪(如“持枪抢劫”与“徒手抢劫”量刑差异)、判断社会危害性(如后果严重程度)。
(三)第三类事实:“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主体与行为关联性事实)
  • 内涵:确认嫌疑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即“谁实施了犯罪”)。
  • 重要性:是定罪的核心事实,对应《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要件。
  • 证明要求:需有直接或间接证据(如DNA匹配、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指认),排除“替罪顶包”(如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伪造证据”情形)。
(四)第四类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主体适格性事实)
  • 内涵:嫌疑人的自然身份与社会身份,包括:
    • 自然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用于确认刑事责任年龄,如未满12周岁不负刑责);
    • 社会身份:职业、住址、国籍(用于确认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病人发病期不负刑责)。
  • 重要性:直接影响“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年龄、精神状态)及“诉讼程序适用”(如外国人犯罪需通报外事部门)。
(五)第五类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主观方面事实)
  • 内涵: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与目标
    • 动机:促使犯罪的内心冲动(如“图财”“报复”“泄愤”);
    • 目的:希望通过犯罪达到的结果(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杀害被害人”)。
  • 重要性:区分故意与过失(如“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认定犯罪形态(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要件)。
(六)第六类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共同犯罪责任划分事实)
  • 内涵:在共同犯罪中,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及责任
    • 责任:主犯(组织、领导、主要实行)、从犯(辅助、次要实行)、胁从犯(被胁迫)、教唆犯(唆使他人犯罪);
    • 同案人关系:是否有预谋、分工(如“甲负责望风,乙负责盗窃”)。
  • 重要性:影响量刑(如主犯从重、从犯从轻)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第七类事实:“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量刑情节事实)
  • 内涵:影响刑罚轻重的法定情节,包括:
    • 从重情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暴力袭警等;
    •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立功、坦白、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胁从犯等;
    • 免除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自首且犯罪较轻等。
  • 重要性:直接决定“判多久”,对应《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八)第八类事实:“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兜底性事实)
  • 内涵:上述七类未涵盖但影响案件处理的事实,如:
    • 赃物的去向(是否追缴)、犯罪工具的来源(是否非法持有);
    •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如挑衅引发犯罪)、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保密);
    •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 重要性:确保事实查明的周延性,避免“挂一漏万”导致错误结论(如忽略赃物去向影响追赃挽损)。
三、价值导向:全面查明事实与司法公正的保障

第六十九条的规则设计,本质是“以‘八类事实清单’确保侦查不偏离客观真相,以‘全面性’防范冤假错案”,承载三重核心价值:

1. 落实“事实清楚”的侦查终结标准

通过明确“八类事实”,将《刑事诉讼法》“事实清楚”的抽象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任务,确保侦查终结时“每一关键事实均有证据证明”,避免“带病移送审查起诉”。

2. 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要求查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第七类事实),防止“唯结果论”(如忽视嫌疑人自首情节从重处罚);要求查明“是否为嫌疑人实施”(第三类事实),避免“有罪推定”(如仅凭口供定罪)。

3. 提升诉讼效率与司法公信力

明确的“事实清单”可减少侦查盲目性(如避免重复取证),为检察院、法院提供“标准化事实框架”,缩短审查周期;同时,全面查明事实能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认同(如被告人认可量刑情节被充分考虑)。

四、实践意义:指导公安机关“事实查明与证据收集”的操作指南1. 明确“操作流程”

环节

操作要点

Step 1:制定《事实查明清单》

- 受案后,按第六十九条八类事实制作《案件事实查明清单》,逐项标注“待查”“已查”“证据不足”;
- 例:盗窃案清单需包含“是否有盗窃行为”“时间地点手段”“是否为嫌疑人所为”“嫌疑人年龄”“动机(图财)”“是否单独作案”“有无自首”“赃物去向”等。

Step 2:靶向收集证据

- 针对清单中“待查”事实,按第六十条“全面收集证据”要求取证:
① 查“行为是否存在”:收集现场痕迹、被害人陈述;
② 查“是否为嫌疑人实施”:提取DNA、调取监控;
③ 查“法定情节”:收集自首材料(如投案记录)、立功材料(如检举他人犯罪)。

Step 3:逐项核实事实

- 对每项事实,需有两个以上独立证据印证(如“时间”需有监控+证人陈述,“动机”需有嫌疑人供述+赃款用途证明);
- 对“存疑事实”(如证人矛盾证言),标注“需进一步侦查”,不得强行认定。

Step 4:形成《事实查明报告》

- 侦查终结时,汇总八类事实的查证结果,附证据清单(证明每项事实的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
- 报告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作为起诉意见书附件移送检察院。

2. 常见场景的“操作示例”

场景

《事实查明清单》应用示例

故意伤害案

(一)行为存在:有被害人伤情照片(轻伤二级)、医院诊断书、现场血迹DNA;
(二)时间地点手段:2024年5月10日14时,XX小区X号楼楼道,嫌疑人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面部;
(三)是否嫌疑人实施:监控录像显示嫌疑人作案,其身上检出被害人血迹;
(四)身份:嫌疑人张三,男,25岁,无精神病记录;
(五)动机:因停车纠纷报复;
(六)责任:单独作案(主犯);
(七)法定情节:无自首,但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获谅解(从轻情节);
(八)其他:作案工具(拳头)无额外责任,被害人无过错。

盗窃案(共同犯罪)

(一)行为存在:超市失窃5000元,监控显示两人作案;
(二)时间地点手段:2024年5月11日20时,XX超市,一人望风一人撬锁;
(三)是否嫌疑人实施:甲、乙指纹在撬锁工具上,乙承认望风;
(四)身份:甲(22岁,主犯)、乙(19岁,从犯);
(五)动机:图财;
(六)同案关系:甲策划、撬锁,乙望风;
(七)法定情节:乙系从犯(从轻),甲有盗窃前科(从重);
(八)其他:赃物被甲挥霍,未追回。

3. 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1:“只查‘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为嫌疑人实施’,其他事实不重要”——错!八类事实缺一不可,如忽略“动机”可能导致“故意”与“过失”认定错误(如误将过失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
  • 误区2:“法定情节(第七类事实)可查可不查”——错!法定情节直接影响量刑,如遗漏“自首”导致嫌疑人未获从轻,可能引发申诉;
  • 误区3:“‘其他事实’(第八类)无需主动查明”——错!兜底条款要求‘全面性’,如赃物去向影响追赃,被害人过错影响责任划分,均需查明;
  • 误区4:“事实查明的标准是‘大概清楚’”——错!需‘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每项事实需有证据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 误区5:“共同犯罪中只查主犯,不查从犯责任”——错!第六类事实要求明确“责任及同案人关系”,从犯责任需单独查明(如作用大小)。
4. 衔接“其他程序规则”
  • 第六十条结合:按“八类事实”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证据(如查明“法定从轻情节”需收集自首材料);
  • 第六十八条结合:起诉意见书需忠实于“八类事实”的查明结果,不得隐瞒关键情节(如自首、被害人过错);
  • 第七十一条结合:若证据存在“伪造、隐匿”(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理;
  • 执法监督结合:检察院通过审查《事实查明报告》,监督公安机关是否遗漏事实(如未查“法定情节”),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总结

第六十九条是侦查阶段“案件事实查明的导航图”,通过八类核心事实的明确列举,构建了“从犯罪行为发生到嫌疑人责任认定”的全链条事实框架,确保侦查不偏离客观真相。其本质是在“以事实为根据”的法治原则下,以“清单式指引”规范侦查方向,以“全面性要求”防范事实认定遗漏,最终实现“每一起案件的事实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的目标。

理解本条的关键是:

  • 记住“八类事实”:行为存在→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是否嫌疑人实施→身份→动机目的→责任及同案关系→法定情节→其他事实;
  • 落实“逐项查明”:按清单靶向收集证据,确保每项事实有证据印证;
  • 避免“选择性查明、模糊化处理、遗漏关键项”误区;
  • 衔接“证据收集—文书制作—司法审查”全流程,确保事实认定的连贯性与合法性。

这条规则既是公安机关“规范侦查行为、提升办案质量”的操作指南,也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石,为刑事司法的“事实认定”筑牢了核心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