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县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 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 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汾西县烟花爆竹限放政策 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和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及奖励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 下统称举报人)向汾西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烟花爆竹 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适用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是指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可能导 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称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违反相关规定从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和“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接收、转办、受理、 3 核查、奖励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举报线索得到及时核查、奖励 资金规范发放。
第五条 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信息。负责举报接收、转办、 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及相关情况透露或转交给被 举报单位、人员。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 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第二章 举报范围与受理渠道
第六条 举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加工烟花爆竹制品的;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包括在房屋、仓库、厂房、居民楼、 出租屋等场所违规储存的;
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或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 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 花爆竹的;
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提供房屋、仓库、厂房等 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
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鼓励优先选择线 上便捷渠道:
1.汾西县烟花爆竹举报受理热线:(1)汾西县公安局 110; (2)汾西县应急管理局 0357-5123366;
2.信函举报:邮寄至汾西县公安局(地址:汾西县胶海线与 工业路交叉口东南 160 米)或汾西县应急管理局(地址:汾西县 东大街),信封注明“烟花爆竹举报”;
3.其他法定举报渠道。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 事项和违法违规事实,并可附带照片、视频、音频、文字说明等 有效证据材料。
举报人举报通过微信群或朋友圈发布售卖信息的,必须有明 确的举报对象、事实清楚并在汾西县区域内,有明确的交易信息 或有群聊证据,必要时要协助行政机关定位配合取证。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单位,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以危险方式收 集证据。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九条 接收举报事项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应当立即受理并组织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 3 个 5 工作日内依法转至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转办情况。
第十条 核查部门应当先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核查,明确安 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再根据初步核查情况开展详细 核查。核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处理报 告,报告应包括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奖励 条件等内容,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情况复杂的核查事项,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应书面或 电话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核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 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包括核查情况、处理措施及是否符合奖励 条件等。举报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反馈后 10 日内 提出复核申请,核查部门应在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举报或授 意他人举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不适用本办法;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
第十四条 举报线索经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核查属实,并依法处理完毕后,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举报烟花爆竹一般安全隐患(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未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奖励 200-500 元;
举报烟花爆竹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涉案货值较大、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储 存燃放、引发安全事故等),经查证属实的,奖励 2000 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举报受理前,有关部门已在查处的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或违法 违规行为;
举报受理前,相关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或具体违法事实,对某一类型隐患或违法 行为进行大范围、无差别举报且无有效证据材料的;举报人属于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人员的;
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 60 日内提供有效身 份证件、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逾期未提供且未说明理由 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可延长 30 日。
第十七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 项的,对最先举报且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 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奖金。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烟花爆竹隐 患的,核查部门可合并处理,按单一举报事项标准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不正当方式骗 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已领取奖金的,由发放部门依法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汾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汾西县 2026 年有 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配套实施,限放管控要求按照该通告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汾西融媒
编辑: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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