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是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中介行为,和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组织性”与“控制性”——组织卖淫罪是管理控制卖淫组织的经营者,介绍卖淫罪仅提供信息牵线,不介入后续管理。比如卖淫者来去自由、自主决定交易,当事人未参与安排调度,就不会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介绍2人次以上,或涉及未成年人、严重性病患者等情形。量刑上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包括介绍多人、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严重性病患者,或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等。比如介绍15岁女性盈利1万,可能面临一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具体看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
非法获利的认定实践中争议大,有的法院把全部嫖资算成获利,但合理方式是在嫖资总额中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非法获利是行为人实际到手的部分。若行为人同时提供合法服务,公诉机关需证明哪些是嫖资,无法证明的要扣除合法收入。涉及量刑情节时,行为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有合法收入,否则按嫖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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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核心是否定“组织性”,比如证明卖淫者自主接单、自定价格、无需报告;主观上误以为对方做合法服务不构成犯罪;帮助行为显著轻微如偶发一次、获利极少,可能不认定情节严重;被胁迫、主动停止行为、配合调查能从轻处理。实践中朱某介绍2人次,律师提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获刑一年;陈某二审以从犯、悔罪改判缓刑;杨某有自首情节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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