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形式数据抓取属于不正当竞争?公司数据被恶意抓取,是否可以维权?本文结合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典型案例,展开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哪些数据是受法律保护的?

(2021) 沪0110民初3349号入库判例提供了相当明确的裁判规则。个人认为,最关键的判断核心是,数据的取得是否有相当的成本。如3349号判决中,原告通过自行收集、有奖征集等方式收集数据信息并录入自己的app,被告通过抄袭的方式获取了相同的数据库,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对于不公开的信息而言,需要整理数据,企业必然需投入人力、财力、时间成本,由此获取的数据应被保护。对于公开的信息,则要考量企业是否对信息进行加工、重整。如果只是将公开信息收集,如通过软件收集各平台商品价格便于比价,此种情况不属于受保护的信息。但如果企业将公开信息收集后加工,如将某种大宗材料价格数据收集并分析,归纳其波动形式及分析后续可能变化,此类数据则应受保护。

此外,通过不正当技术手段获取的数据,在多个典型案例及入库案例中,法院一致的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最常见的是使用技术手段,侵入其他公司的保密数据,并将该数据商业化使用。市场上不少分析自媒体热点的公司,在此类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出现在被告的位置。

此类判例还有一个共同点,不要求原被告是直接同业竞争公司。这一点在被告抗辩中出现频率很高,但法院认为,只要违法数据抓取行为影响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比如客户流失、流量分流、商业机会丧失),即属于不正当竞争。

此类纠纷普遍的一个免责事由是,抓取数据用于公共服务,例如公共政策研究、公益诉讼、公益宣传等,此时需被告充分举证证明上述内容。

发现公司机密数据被复制使用,符合本文所述规则,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