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绍

甲,一位满怀热情投身养老产业的创业者,于2017年在某市创办了“A养老中心”(名称已脱敏)。面对养老床位建设与日常运营的巨大资金压力,甲与合伙人乙共同设计并推出了“共享型”会员养老项目。该项目面向社会,特别是老年群体进行宣传,承诺会员在支付一笔“会员费”后,既可享有未来的养老床位优先入住权,也可选择将床位委托中心对外租赁,每年可获得约5%的“租赁收益”返还。为了迅速募集资金,甲聘请了专业营销团队,在公园、医院等老年人聚集场所发放传单、组织参观,并以“投资满40万可永久居住、80万可买断房间”等极具诱惑力的说辞进行推广。

数年间,该项目吸引了615名老年人参与,累计吸收资金达人民币8066.99万元。然而,随着项目推进,资金链日趋紧张,承诺的高额收益难以持续兑付。2022年底,项目爆雷,造成老年人本金损失6772.65万元。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A养老中心、甲、乙立案侦查。站在被告席上,甲面临的不只是十年以上的刑期和高额罚金,更是对自己创业初衷的质疑、对数百个家庭造成的伤害所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以及对其行为是“创新融资”还是“刑事犯罪”的激烈法律争议。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一审判决,认定A养老中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甲、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核心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1. 行为的“非法性”认定:法院查明,A养老中心及甲、乙在经营过程中,明知自身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且未依法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其推出的“共享型”会员项目,实质是向不特定的老年公众吸收资金,该行为未经依法许可,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

  2. 行为的“利诱性”与“公开性”特征:法院认为,该项目以承诺返还本金并支付每年约5%收益为诱饵,符合“利诱性”特征。同时,其通过组织业务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老年人散发传单、进行公开宣传,符合“公开性”特征。

  3. 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A养老中心及甲、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是涉老领域非法集资的典型缩影,其裁判逻辑清晰,但其中蕴含的刑事认定难点,恰恰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关键的切入视角。作为专注复杂商事与刑事交叉案件抗辩的上海律师,我们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为面临类似指控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深度分析与抗辩思路。

一、 核心争议焦点一:行为“非法性”的边界——是“预付费服务”还是“非法集资”?
本案定罪的核心在于将收取“会员费”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而,在养老服务业中,收取预付费、会员费是常见的商业模式。辩护中,需着力辨析民事商业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 法条解读: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其中,“非法性”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 抗辩策略

    1. 商业模式抗辩:应主张涉案“会员费”的本质是养老服务合同的预付款或保证金,其对应的是具体的、可预期的养老服务(如床位使用权),而非单纯的金融投资产品。重点应提供证据证明,资金主要用于养老中心的实体建设、装修、设备采购及日常运营,而非用于借新还旧或个人挥霍。

    2. 资质与许可抗辩:虽然未取得金融许可,但应审查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取得了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可以论证,收取与养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属于养老服务经营范畴,其违规之处可能在于超出备案的收费标准或方式,应首先由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管和规范,而非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

    3. “准确定性”的重要性:正如学术观点指出,对于以“养老投资”为名的活动,若仅按普通诈骗定性,可能低估其对金融秩序的危害,但若机械套用非法集资,也可能忽视了其服务业的实质。辩护应回到“目的、对象、机制”的事实三要素进行审查,论证其核心目的在于经营养老实体,对象虽广但具有共同养老服务需求的特征,资金机制主要用于实体运营而非资金池循环。

二、 核心争议焦点二:主观目的的认定——是“经营失败”还是“非法占有”?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与集资诈骗罪(重罪)的关键。本案虽以非法吸存定罪,但公诉机关在侦查初期可能存在向重罪指控的倾向。

  • 法条解读: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司法解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考察集资款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肆意挥霍、是否抽逃转移资金、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 抗辩策略

    1. 资金用途抗辩:这是最有力的辩护方向。必须系统梳理、审计全部集资款的流向,形成清晰的财务证据链,证明绝大部分资金真实用于养老公寓的租赁、装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日常物资采购等实际经营,而非用于支付高额“提成”给营销团队或个人挥霍。若能证明资金主要用于实体经营,则“非法占有目的”难以成立。

    2. “庞氏骗局”特征反驳:公诉方可能指控其“拆东墙补西墙”。辩护需反驳,后期用新会员费支付前期会员的“收益”,是由于经营不善、成本过高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是经营风险的表现,而非一开始就设计的诈骗模式。应提供项目初期的可行性报告、预算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曾对盈利抱有合理预期。

    3. 认罪认罚与退赃挽损的运用:如本案所示,在非法吸存案件中,追赃挽损是司法机关和被害人的核心关切。上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家属在能力范围内退赃退赔。将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不仅能作为量刑协商的重要筹码,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更能以实际行动反驳“非法占有目的”,将案件性质向轻罪方向引导。

三、 程序与量刑上的辩护要点

  1. 审计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必须聘请专业会计师对司法机关的《审计报告》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仔细复核,挑战其统计口径的合理性、数据来源的完整性,特别是在会员费、已返还收益、实际损失等关键数据的计算上。

  2. 主从犯之辩:在共同犯罪中,需清晰界定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仅负责某一环节(如仅负责场地运营、仅负责某一区域宣传)的从犯,应着力论证其不应对全案金额负责,且主观恶性较小,争取认定为从犯,大幅减轻刑责。

  3. 涉老案件的特殊情节考量: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辩护时也应全面陈述案情。例如,若能证明当事人初衷确有解决养老问题的社会善意,案发后积极悔罪、全力补救,这些情节可在量刑时作为平衡因素提出,请求法庭在法定幅度内从轻考量。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面对涉老非法集资的指控,当事人往往陷入巨大的法律与道德困境。然而,刑事案件的认定极其复杂,绝非简单的“收钱即犯罪”。有效的抗辩必须建立在精准的事实重构和法律定性之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发现,许多企业家因不熟悉金融法律红线,将经营模式创新误置于刑事风险之中。因此,当面临调查时,首要的是保持冷静,立即封存所有财务账册、合同文件,切勿擅自销毁或修改;其次,尽快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由律师指导如何进行合规的笔录应答,并迅速启动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为后续界定行为性质、厘清资金流向奠定基础。

作为上海律师,我们深知,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企业乃至多个家庭的命运。我们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经营模式刑事风险调查或指控,如需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分析与辩护方案,可联系俞强律师团队。我们团队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金融资管及商事犯罪等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深厚经验,代理各类复杂案件600余起,能够为您提供从刑事风险初查应对到庭审辩护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 团队核心理念: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 服务范围:公司股权、合同纠纷、金融资管、知识产权、商事犯罪等诉讼与仲裁,以及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各类法律程序。

  • 联系方式: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更多案例分析与进行免费初步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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