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留言编号:4993-3200312

预咨询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问题1:

采购人可否根据项目需求对采购方式自行选择?

问题2: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不可以选择公开招标?

问题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依法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

答复1: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原则上都应该公开招标。如果项目特殊不宜公开招标拟选择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选择法定的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依法应予公开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答复2: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需要考虑是否有充分的竞争以及公开招标的成本是否与节约的资金相匹配。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答复3:

依法不进行招标指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有以下情形:一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没有达到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二是《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三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四是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