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纯粹的法学原理出发,任何可能对他人财产权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事项,本应遵循全体同意、物权不受侵害的基本底线,这也是《民法典》关于专有部分权利、共有物处分规则的内在要求。
然而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实践中,这一法理原则却被多数决、容忍义务、简化审批三重现实逻辑所重塑。
一边是物权保护的理论边界,一边是民生工程的政策导向。一边是民事表决的程序规则,一边是建设工程的安全底线,二者在现实中不断碰撞、拉扯,形成了当前加梯领域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视的制度矛盾。
本文从法学理论、政策实践与建设程序三个维度,厘清加装电梯中表决规则、审批方式、权利边界的深层逻辑,揭示“多数决”替代“全体决”、“备案制”弱化“审查制”所带来的法理困境与现实风险。
一、公共利益与政策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和住建部明确将加装电梯定位为“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居住和出行条件的重要手段”的民生工程。
在“一票否决”可能导致大量老旧小区无法加装电梯的现实下,政策倾向于通过“多数决”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容忍义务”理论的引入
法院在判决中通常认为,只要加梯程序合法、不构成对房屋安全性的实质危害,其他业主应当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
这实质上是公共政策对私人物权的一种限制。
三、建设工程程序 vs 《民法典》表决程序
根据搜索到的政府加装电梯文件,2025年多地修订的加装电梯办法显示:
1、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化”
(1)日照市(2025年)
已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改为“规划审查”,将“施工许可”改为“施工备案”。
(2)湛江市(2025年)
明确规定增设电梯“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且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出具结构安全说明。
(3)荆门市(2025年)
建立了完整的“申报-联合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程序,明确需要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民法典》表决仍是“前置条件”
尽管审批程序在向建设工程程序靠拢,但所有地方政策都明确规定:申请加装电梯前,必须先完成《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业主表决。
这意味着:
(1)表决程序(民事层面)
解决的是“业主是否同意”的问题,适用《民法典》第278条。
(2)审批(备案)程序(行政层面)
解决的是“工程是否安全合规”的问题,适用《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四、加装电梯只备案,不走审批程序的现状
1、为什么是“备案”而非“审批”?
(1)规模因素
多数加装电梯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改为“施工备案”或“建设信息登记”。
(2)简化流程考量
各地为了推进这项民生工程,有意简化了审批流程。
2、“备案制”带来的问题
(1)审查深度不足
街道办往往缺乏专业技术知识,未能对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进行有效监管。
(2)监管真空
备案制可能导致对施工质量、结构安全的监管弱化。
五、建议
当一项工程涉及对房屋结构的重大改变,可能影响房屋安全时,它就不再仅仅是“共同管理”事项,而进入了“私产支配”领域,应当回归到物权保护的根本原则。
从长远看一个更合理的模式应该是:
1、业主表决阶段
适用《民法典》第278条,解决“是否同意”的问题。
2、工程审批阶段
严格适用建设工程程序,由专业部门对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进行实质审查。
3、权益保障机制
建立强制性的补偿机制,解决利益失衡问题。
六、结语
目前的政策框架试图用“多数决”的民事规则来解决“建设工程”的技术和安全问题。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推动了民生工程落地,代价是可能牺牲了部分业主的财产权保护和工程安全的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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