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一款中增加“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的限定语,表述更为准确,也进一步明确了治安违法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层次关系。二是增加第二款规定,主要是为了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贯彻处罚法定原则,从制度上保证廉洁、公正执法,防止以罚代刑。为此,参考《行政处罚法》增加第二款规定,也与本法第三条规定相呼应。

一、条文释义

(一)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者本人,或者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各种违法行为以及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而本条则是关于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的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民事侵权法律之间的衔接条款,是为了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遭受的民事损害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其中很多行为都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的损害。这些违法行为兼具行政违法性和民事侵权双重特征,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伤害他人,盗窃、诈骗、哄抢公私财物,偷开他人机动车等。因此,对这些违法行为,除了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予以警告、罚款乃至行政拘留的处罚外,对造成被侵害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民事侵权法律的规定,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应有的惩戒和教育,并且充分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与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既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道理是相类似的。

根据本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既包括给自然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也包括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情形。由于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因此关于具体民事责任的范围、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等,都需要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根据本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自己承担,这也是“责任自负”法律原则的体现。但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则有所不同,即特定情况下,违法行为人的监护人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正是根据《民法典》的精神作此规定的。

(二)关于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不得以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为由而逃脱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二是禁止以罚代刑,即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否则,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务问题

关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

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有些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承担这三种法律责任,如环境污染案件中,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因为环境污染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照民法典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种法律责任是同时承担的关系,并不是择处的关系,本条第一款作出上述规定的作进一步强调这两种法律责任的关系。

相关规定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作者:雷建斌;转自:邯山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