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同中,为了防止对方违约,许多企业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然而,违约金是不是约定得越高越好?当纠纷发生时,法院会如何认定这些“天价违约金”?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简介:一笔8万余元的运输费引发的纠纷

2024年4月,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签订《供应链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费用的,应以应付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合同还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了45个集装箱的运输任务,并垫付了港杂费、理货费、坏污箱费等各项费用,总计81,072元。2024年4月16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单确认了费用明细。4月26日,原告开具发票并发送给被告,被告回复“好的”。

然而,此后被告却迟迟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25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81,072元、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折合年化利率高达182.5%),以及律师费1万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二、 法院判决:违约金过高,调整为LPR1.5倍;律师费获全额支持

法院经缺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某某公司2支付原告运输服务费81,072元

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1,07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4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 郝小青律师解析: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逻辑与实务启示

本案虽然事实清晰,但其中涉及的“违约金调整”问题极具典型性,对广大企业起草和履行合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司法酌减规则
本案合同中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违约金,折算年利率高达182.5%,远超正常商业利润和资金成本。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通常以造成损失的30%为上限,而资金占用损失一般参照LPR标准计算,上浮30%-50%被认为是合理范围。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LPR的1.5倍(即上浮50%),既弥补了原告损失,又避免了不合理的暴利,体现了公平原则。

2. 律师费获支持的关键:合同明确约定
本案另一个亮点是原告主张的1万元律师费获得了法院全额支持。其法律依据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律师费作为维权必要支出,若合同明确约定,且金额合理,法院通常会支持。本案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完成了举证义务,故获支持。

3. 微信对账记录:电子证据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包括费用确认、开票通知等。这些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合同履行、对账、催款的全过程,成为证明欠款事实和违约金起算日期的核心证据。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这些电子证据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4. 缺席判决的后果:放弃抗辩即承担败诉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当庭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在原告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直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了全部不利后果,包括支付高额违约金(调整后)和律师费。

四、 郝小青律师给企业的实务建议

给收款方(服务提供方)的建议:

合理约定违约金: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考虑对方的承受能力和司法实践标准。约定过高不仅可能被法院调减,还可能影响合同谈判。建议约定为“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年化18%左右)或“按LPR的四倍”,既有威慑力,又不易被调整。

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在合同中加入“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的条款,并确保条款清晰无歧义。这是将维权成本转嫁给违约方的关键。

保留完整证据链:从合同签订、履行(如送货单)、对账(微信/邮件确认)、开票到催款,每一个环节都应有可留痕的记录。尤其是对方对账单的确认回复,是锁定欠款金额和起算违约金的关键。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对方逾期付款后,应立即通过微信、函件等方式催告,并保留催收记录,以中断诉讼时效并固定违约事实。

给付款方(服务接受方)的警示:

审慎评估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前,应评估自身资金安排,避免因资金周转问题导致违约。

对违约金条款保持警惕:若合同中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应在签约前提出异议,争取调整至合理水平,切勿等到违约后再寄希望于法院调减。

积极应对纠纷:一旦被诉,应积极应诉,对违约金过高提出抗辩并举证证明自身损失情况。缺席庭审只会让法院直接采信对方主张,可能导致承担本可避免的高额费用。

五、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合同风险防范课。它告诉我们,违约金条款的设计是一门平衡的艺术——既要能有效约束对方,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全程保留电子证据,是守约方在纠纷发生后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的两大法宝。对于企业而言,将法律思维融入合同管理和日常经营,方能在商海中行稳致远。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专注于商事合同纠纷、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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