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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无房职工等人员公租房申请取消学历“全日制”限制、“无私有住房”调整为“无私有房产”、社保缴纳时限由连续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2月24日,相关媒体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取消学历“全日制”要求 多项准入条件优化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市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修订稿按照《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在学历方面,明确取消学历“全日制”要求;在房产方面,将“无私有住房”修改为“无私有房产”,表述更严谨;社保方面,缴纳地由就业所在区扩大至本市市区,缴纳时限由连续缴纳18个月缩短为12个月;在收入方面,明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

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持有中专及以上毕业证,自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5年;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房产,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持有市区居住证;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房产,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方式优化 线上线下结合、审核效率提升

记者注意到,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修订稿优化了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了申请方式,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引导群众通过“公租房一件事”平台申请。同时调整审核流程,前置收入审核,实行即审即公示;简化申请材料,优先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联审;缩短审核及公示时限,将审核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公示时限缩短至10日。

具体而言,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高效办成一件事”栏目,进入“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管理平台申请,也可向单位注册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婚姻状况、学历(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婚姻、社保、公积金等相关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单位注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复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综合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实时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明确保障规则 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其中,租赁补贴是指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终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梯度补贴”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修订稿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政策,不得同步重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年度复审期限内未申报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保障期内,若家庭收入、住房条件、劳务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保障资格。

此外,申请人若以隐瞒、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将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公租房租金、长期闲置公租房、转租公租房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将按合同约定处理,依法追缴其违规收入直至腾退承租住房,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 | 大皖新闻

编辑 | 王常钰 责编 | 陈潇 审核 | 刘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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