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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是民法典赋予自然人处分身后财产的核心权利,但遗嘱的效力实现必须以严格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为前提。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后,司法实践中因签名位置不当、见证人资格存疑等形式瑕疵引发的继承纠纷显著增多。对于此类争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师结合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打印遗嘱效力认定的核心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全过程

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遗嘱的打印、核对和签名全过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与他们有债权债务关系、共同经营关系的人员。见证人资格不合法的,遗嘱无效。

每页签名是强制性要求

法律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目的在于防止换页、增删等篡改行为。司法实践中,仅最后一页签名而前页未签名的,法院通常认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无效。

签名位置应当规范

签名应当签在正文之后空白处,以证明签名人对该页全部内容的确认。签名在页眉、页边或者正文间隙中的,可能因无法确定与正文的关联性而被认定为形式瑕疵。

日期记载必须完整准确

每一页的日期必须注明年月日。日期不完整或者多页日期不一致的,无法确定遗嘱形成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日期瑕疵直接影响遗嘱效力认定。

打印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的区别

自书遗嘱必须全文亲笔书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内容加亲笔签名的,不构成自书遗嘱,应当适用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代书遗嘱强调当场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由一人代书,两名见证人见证,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不得事后整理誊写,必须当场根据遗嘱人口述记录。

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口头遗嘱仅适用于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况,且需两名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订立书面遗嘱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打印遗嘱形式瑕疵的常见情形

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最常见的争议集中于以下情形:

遗嘱仅最后一页有签名,前页无签名,法院认定形式不合法

见证人为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或者债权人,法院认定见证人资格无效

多页遗嘱日期不一致或者仅有年月无具体日期,法院无法认定遗嘱形成时间

遗嘱由继承人打印制作,见证人未全程在场,法院认定程序违法

遗嘱形式要件的意义在于保障遗嘱内容真实性和稳定性。当事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当严格遵守两名见证人全程见证、每页签名并注明完整日期的法定要求,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真实意愿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