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仲兵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责任主体很牵强

1、原定于本月26日将要开庭的莆田版彭宇案,已于21日撤诉。案情为:当事主体(原告)67岁老人因骑行能力丧失,骑行车型过大,在路口处与白轿车交会时惊㤺失措,车把左拐,车身左倾,进而无接触摔倒在地。

随白轿车后面骑电动车驶来的二女生(被告)见状停车,上前扶起老人。

后来,老人入院治疗,并向法院提请索赔22万。

2、前篇文章(金仲兵莆田彭宇案26日开庭,禁不住的毒树之果)说过,二女生不是交通事故主体,属路过帮扶,是见义勇为行为,应致谢表彰。

老人和交通执法皆认定错误,向法院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3、以此平推,若二女生入案,白色轿车也应成为并列主体,负同等责任。查找白车,并不难。

因无接触,从“受惊吓”角度进行定责,很难,也很牵强。

4、至于老人摔倒前,车把左拐,是否证明目的地就在左边,还是受到车辆惊吓所致,需有佐证,也容易取证。若此,则一切需重新定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参考铁路路权和事故

1、在特定情形下,火车撞人无需担责。或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可能承担不超过10%的道义补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

铁路系统之前是行政属性强于经济属性,现是经济功能强于行政功能(或持平),但无非在四六与六-四之间波动,不男不女,亦男亦女,变化不大,仍属于挟行政权行经济事的绝对垄断实体。这就是“铁老大”的由来。

2、“铁老大”设计,继承了原铁道部侵噬个人路权、向火车倾斜的既有特权,是考量到集体主义背后的公与私、国家与个人的主次关系。但在企业化改制后,即与改开后、特别是一般法律奉行的个人平等VS所有主体的法治精神不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也因此,才有了民间流传的“火车撞人不赔”这样的普遍认知——除少数卧轨轻生和极限挑战者,多数路人皆避而远之,几无可能去与火车争路权,也少有因此而衍生的法律纠纷。

3、在“路权平等”讨论中,车辆和行人是否应一视同仁,一直存在争议。

考虑到公路人车混杂的复杂性,虽不能如火车那般一边倒的霸道,但也不应走向汽车无责也担责的另一个极端!最起码,应该路权强弱平等,不能双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行人优先原则的谬误

1、行人优先原则

指在人车混合公路上,二者皆有通过权,即路权平等时,汽车要礼让行人。

比如,在没有指示灯、模道线等任何法定标示,需要人为判断时,汽车先要确定视野内有无行人或其它不确定因素。没有也要减速,有则必须停车,礼让行人优先通过。

对安全和距离的评估因人而异,冗余大者善。

“行人优先原则”,适用于没有法定标识的环境,仅此而已,不可外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如果有指示灯、横道线等任何法定标识,行人和汽车都必须按章行进,违者担责。

2、安全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现实中,当行人违章与车辆发生事故时,哪怕车辆完全无过错,也往往奉行“强者无理有责”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如本起莆田版彭宇案的交通责任认定。

向行人(弱者)倾斜,淡化了行人安全意识,纵容了恶意碰瓷行为,增加了事故率,争议频发,故标准应重新设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