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问题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始终有一个问题被大家诟病,那就是根据(财政部的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分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在服务类项目中,需要供应商提供服务方案,文件中规定了评审方式和对应的分值,但在质疑投诉过程中对应的主管财政部门依旧会认为没有细化和量化且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细化和量化做解释或明确。请问在服务类项目采购中,需要提供方案的那么如何进行评审因素设置呢?
答复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相应的方案类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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