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持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要求“事企分开”,破除事业单位的“逐利机制”;同时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兼职创业和离岗创业。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很多科研事业单位中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业。
对于这类创业者来说,科研院所工作期间有很多职务科技成果,也对申请地方、国家甚至国际的科研项目驾轻就熟。在创业过程中,自己在外成立的公司往往资金、设备短缺,作为民营科技初创企业,申请各类项目资金又难如登天。这类离岗创业、兼职创业人员依托“老东家”所在的科研院所申请项目资金购买科研设备,长期将这些科研设备放置在自己的创业公司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一问题长期困扰这类企业,也是科研人员涉嫌贪污罪等职务犯罪常见情形。
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是公共财物。这一点并没有多大争议。最高法在编号为 2023-03-1-402-009《吴某文贪污案——高校科研经费财产属性的认定》入库案例中也指出“国有高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所收科研经费无论来源,均应认定为公共财产。课题组和科研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其他科研事业单位,也同样适用。
由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设备,几乎都会登记在该单位国有资产表内,系科研事业单位的“表内资产”。涉嫌贪污罪的,案发时这些设备又几乎无一例外摆放在科研人员另行创立的民营企业。
对于这类案件来说,如果在案证据仅涉及短期借用,使用的时间极短,例如几周、甚至几个月的,因挪用公物不构成犯罪,往往不会被以贪污罪调查。发破案的,均是设备已经长期放置在民营企业长期使用,笔录中也几乎看不出归还的意思表示。
是否只要民营企业长期使用了设备,就一定构成贪污罪?对于这类案件来说,还需要审查判断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进一步得出答案。
一、民营企业是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当前,国家并没有统一就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立法。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都是由各地、各单位、各具体项目自行规定。这类前置性规范性文件是这类案件认定罪与非罪最为关键的一环。
一般经费管理办法中,往往会赋予项目实际承担单位具有项目设备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例如,《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财政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项目设备是国有资产,只要国有资产没有流失,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国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归项目承担单位。
我国的科研项目主体分为项目依托主体(项目申请书上的名义人)和项目承担主体(实际出成果的个人或单位)。也就是说,项目的依托主体和项目的承担主体有时候并非同一主体。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运用经费、设备,组织人才技术资源出成果。
例如,《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379号)区分规定了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两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之所以办法如此规定,也是贴近科研项目分工实际。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2.审核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和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委;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负责项目(课题)的经费核算;4.及时向项目依托单位报告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问题;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显然项目依托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项目以谁的名义申请的,这个名义人就是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交给谁做了,这个实际干活做项目方,就是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两个主体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有些类似工程施工项目中的承包人和分包人。
科研人员的创业公司,往往在这类案件中,不可能是项目的依托单位;但至少也必须是项目的承担单位。是否项目的承担单位,一般来说,有必要与项目依托的科研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署共同开发协议等文书确立合法使用设备的资格。否则,从如何证明自身是该项目的实际承担单位方面,案发后会有很大的难度。
如果创业单位既不是该科研项目的依托单位、也不是科研项目的实际承担单位,也就丧失了合法使用该项目采购设备的合法地位,很难推翻贪污罪的指控。
二、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要求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成果归属单位、或项目依托单位与承担方协议约定项目成果归属依托单位的情况下,还需证据证明相关科研成果归属于项目依托单位
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地方的科研项目均明确要求项目成果归属于国家、科研院所等公共单位。也有为数不少的科研项目,对项目成果归属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甚至由很多科研项目最终的成果无法归属于任何一方,原本项目资金就是用来造福社会、提高社会整体科研水平的。例如,改善改良植物作物品种的科研项目,提高某些特殊作物的亩产、量产或者提高作物中某种物质的含量等,相关科研成果直接作用于种子,又不能被评价为植物新品种,改良种子以后,种子交给了谁,成果就交给了谁。而相关的种子科研院所、创业企业、种植农户、农企等参与方均享有,不由某一方独占。
还有一类科研项目资金,是用来促进我国企业对相关科研的管理水平对接国际先进标准的。例如,国内医疗领域出现的科研项目,是用于资助且有对标国际CRO平台、GLP标准、AAALAC认证。案涉创业公司只要能够实现对标上述国际标准的管理模式等,就已经可以认定实现了项目资助的目标。
当然,也有为数不少的项目明确要求项目成果必须归属项目依托单位;甚至提出必须归属项目出资方。对于这类项目方已经明确提出成果归属的,所在企业并没有任何成果归属于依托单位的情形,长期使用依托单位购置的设备不予归还,也没有更多证据能够证明确有归还意愿的话,几乎都会被认定为贪污罪。
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获得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办理厅局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辩护效果;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公受贿等多起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等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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