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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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杜某租赁刘某位于定州市约500平方米的门面房用于餐厅经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刘某)将房屋租给乙方(杜某),水电齐全,费用由乙方承担;租期为一年(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经双方协商租金每年76000元;在租用期间餐厅所有桌椅、空调、冰箱,以及其他电器,以及厨房用具,乙方可以免费使用,使用期间如有损坏全部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在租用期间由乙方造成一切纠纷或问题导致停止租用后果,甲方不退租金……”
此后,杜某分三次将租金76000元给付刘某。但是,在租赁该房屋一个月后,杜某因家中有事无法继续营业。为避免损失扩大,其通过微信与刘某商量另外出租上述案涉房屋。后来,杜某发现餐厅换了招牌,经查,原来是刘某已将该地方另行出租给案外人。
杜某要求刘某返还自房屋被再次出租后,即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房租,以及私自更换招牌所造成的损失。刘某对此不予认可,杜某将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表示,因杜某原因不再租用其房屋,按照协议约定不再返还租金,且因杜某一直未支付水电费,为减少损失,故将该地方另行出租,现占用该地方的案外人仅是试用一下,刘某并未收取其租金。
为证明自己所言属实,刘某出示了他与杜某的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刘某曾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微信向杜某发送电表的数字照片及其缴费收据,并于当月月底,再次发送了电费票据,以及材料费,合计近6000元。杜某对刘某主张的水电费计算标准不予认可,对购买材料的费用也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租赁刘某房屋,经协商一年租赁费为76000元,双方就此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杜某按照约定将租金给付刘某,后因其自身原因不再租用该房某,双方为避免损失扩大,均积极联系发布对外招租信息,表明双方均同意将案涉房某另行出租。现杜某起诉要求解除该协议,刘某同意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新承租人于2025年5月8日办理营业执照,杜某按照该时间认可为刘某另行出租时间,并要求退还之后的租赁费,该日应视为刘某租赁给新承租人的时间,刘某杜某二人解除合同之日应为2025年5月8日。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第六条约定,“在租用期间由乙方造成一切纠纷或问题导致停止租用后果,甲方不退租金”,不应退还。杜某自2024年9月份租赁刘某房屋,至2024年10月份告知刘某不再经营,实际仅占用一个多月,如适用该条约定不予返还租金显失公平。且杜某不再经营饭店后,与刘某协商对外转租。刘某自2024年12月份便开始对外转发出租信息,并与他人重新达成了租赁协议,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同意不再与杜某继续履行合同。故对杜某要求被告返还2025年5月8日(合同解除之日)至2025年8月31日(共计116天)期间的租赁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制作招牌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因杜某系自身原因导致店铺不再经营,并让刘某对外招租,杜某存在违约,且此时杜某应积极将其物品取回或另做处理,避免其损失,而杜某怠于处理,其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故对其要求刘某赔偿上述损失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刘某反诉要求杜某给付水电费及代原告购买物品维修费用等共计5000余元,庭审中,杜某认可租赁期间未支付过水电费,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裁决,刘某退还杜某租金20000余元;杜某给付刘某水电费等共计5000余元。
刘某不服裁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记者李华
编辑: 王红润 责任编辑: 李飞 审核: 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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