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男子起诉前妻变更抚养权、退还抚养费用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入库案例》,公布了上述案例的基本情况,并从裁判要旨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蓝某与杨某从2001年开始自由恋爱,并一起共同生活,在未婚同居期间生有蓝某1、蓝某2两个女儿。双方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没过几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又选择了离婚。离婚后,蓝某2一直随蓝某生活,由蓝某抚养至今。在此过程中,蓝某渐渐觉得蓝某2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排除蓝某是蓝某2的生物学(亲生)父亲。蓝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蓝某2的抚养权、退还抚养费用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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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进行亲子鉴定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排除蓝某是蓝某2的生物学(亲生)父亲”,可以认定原告蓝某与蓝某2无血缘关系,原告对蓝某2无法定抚养义务,所以,原告请求蓝某2由被告杨某抚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原告蓝某与蓝某2无血缘关系,对蓝某2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原告为蓝某2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被告返还。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参照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为4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在与原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生下蓝某2,并隐瞒该情况,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被告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蓝某2由被告杨某抚养;被告杨某向原告蓝某返还抚养费40000元;被告杨某向原告蓝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驳回原告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本案判决体现了三个层面的法治价值:其一,通过对过错方的经济制裁,实现矫正正义。法院判令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使违法者承担相应代价;其二,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既补偿实际经济损失,又抚慰精神创伤,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其三,发挥法律指引功能。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向社会传递诚信履行婚姻义务的价值导向。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