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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因业务合作产生的工程款、货款等债务,有时会通过出具借条的形式进行确认。这种“转换型借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时,债权人能否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近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这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简介:一笔由工程款和借款合并的债务

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因业务往来存在工程款结算关系。2024年12月28日,被告黄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同时将此前欠付的工程款与这笔新借款合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总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并承诺于2024年12月30日13时前一次性归还。

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的利息。被告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 法院判决:转换型借贷关系成立,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经缺席审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某借款50,000元

被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3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以借贷以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事后通过借条的形式对债权作出确认,符合转换型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点

本案虽案情简单,但涉及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债务转化”问题,对广大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转换型借贷关系的认定与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5万元债务中包含了3,000元新借款和此前欠付的工程款。

虽然工程款并非直接借款,但被告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将工程款债务转化为借款债务,这一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转换型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2. 借条的证明力:确认债务的核心证据
借条是民间借贷中最核心的证据。本案中,被告出具了明确的借条,承诺了还款期限,原告据此主张权利,证据充分。即便原始债务是工程款,借条的出具也意味着双方对债务金额和性质达成了新的合意。绍兴律师郝小青提示:对于工程款、货款等非借款债务,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还款承诺书,是固化债权、明确还款期限的有效方式。

3. 利息的计算:未约定利率时的处理规则
本案中,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主张自起诉日起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4. 缺席判决的后果:放弃抗辩即承担败诉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在原告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直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了全部不利后果。这再次警示:收到法院传票后,积极应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要求。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债权人的重要建议

建议一:善用“转换型借条”固化债权
对于因买卖、工程、服务等产生的非借款债务,如果债务人暂时无力支付,可以要求其出具借条或还款承诺书,将普通债务转化为明确的借贷债务。这样做的好处是:

明确债务金额和还款期限

简化法律关系,便于诉讼

避免因原始交易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

建议二:借条内容应规范完整
一份规范的借条应包含以下要素:

借款人、出借人身份信息

借款金额(大小写)

借款用途(可选)

还款期限

利息约定(如有)

借款人签名、日期

建议三:保留催收证据,中断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通过微信催款,这些催收记录不仅是证明债务人违约的证据,也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建议在催收时使用微信、短信、邮件等可留存方式,并明确提及欠款金额和还款要求。

建议四:及时起诉,避免“权利睡眠”
本案债务发生于2024年12月,原告于2025年9月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若拖延过久,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五、 给债务人的警示

警示一:出具借条即承担还款义务
无论原始债务是工程款还是借款,一旦出具借条,就意味着承认了债务并承诺还款。切勿以为“只是工程款转个形式”就可以不认账。

警示二:积极沟通,避免缺席败诉
若确实无力按期还款,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展期或分期协议。被诉后,应积极应诉,争取调解或对利息等提出合理抗辩。缺席判决只会让局面更被动。

警示三:逾期成本不容忽视
本案中,被告不仅需归还本金5万元,还需支付自起诉日起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若进入执行程序,还将面临执行费、失信惩戒等后果。

六、 结语

本案清晰地表明,通过借条形式将工程款等非借款债务转化为借贷债务,是法律认可的有效债权确认方式。对于债权人而言,规范出具借条、保留催收证据、及时提起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三把钥匙。对于债务人而言,诚实守信、积极履约,是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根本之道。法律保护的是有证据支撑的权利,唤醒的是沉睡的诚信意识。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及债权清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