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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9日晚,河南郏县街头,一场因电动车轻微碰撞引发的纠纷,在短短几分钟内演变为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及无辜路人的当众围殴。15岁女孩丁某乐被打致轻伤二级,施暴者刘某飞、韩某娜夫妇旋即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当地政府在通报中表态:“坚决依法惩治,绝不姑息”。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全网震怒,不仅在于暴力的残忍,更在于它精准地剖开了当前社会治理中关于罪罚尺度与社会安全感的核心议题。量刑的轻重,将直接定义“零容忍”的法治成色;而案件激起的巨大涟漪,则警示着戾气治理的紧迫性。

量刑分析:寻衅滋事罪下的“从重”逻辑与刑期预判

司法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飞、韩某娜批准逮捕,而非更常见的“故意伤害罪”,这一选择本身就蕴含了精准的法律评价与严厉的惩戒导向。

1. 罪名选择:为何是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刘某飞夫妇在接到母亲电话后,并非前往调解,而是基于“误认”便对无关路人施暴,发现打错人后转而殴打未成年人丁某乐。其行为动机已从解决具体纠纷,异化为逞强耍横、公然藐视社会秩序,完全符合“借故生非”的特征。

与故意伤害罪主要保护公民个人健康权不同,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财产权利。本案发生在卫生院门口的公共路段,暴力行为公然挑战了公共场所的安宁,破坏了不特定公众的安全预期,其社会危害性已远超针对特定个体的伤害。在造成轻伤二级的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高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择一重罪论处,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

2. 量刑起点与从重情节:殴打未成年人是关键砝码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寻衅滋事一次的,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的量刑将在此基础上,因多个法定及酌定从重情节而显著增加。

首先,“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节恶劣”情形之一,也是确定较高量刑起点(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直接依据。丁某乐年仅15岁,这一情节是本案最核心的从重因素。

其次,本案还同时符合其他多项“情节恶劣”的标准:致一人轻伤(丁某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秩序严重混乱、一次殴打多人(四名受害者)。这些情节叠加,共同推高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级。

此外,刘某飞夫妇的行为过程——先殴打无辜路人,再针对未成年人——显示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案件经网络传播后形成全国性舆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都将成为酌定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3. 刑期预判与缓刑可能性

综合上述情节,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对主犯刘某飞的量刑大概率会趋近于法定刑幅度的中上部。参考司法实践,类似情节的寻衅滋事案件,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具有较高的可能性。韩某娜作为共同实施者,刑期会相对略轻,但同样面临实刑判决。

关于缓刑,司法解释列出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其中包括“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以及“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本案显然符合这些条件,因此,对刘某飞、韩某娜适用缓刑的空间极其有限,判处实刑是法律和社会预期的共同指向。

社会影响:撕裂的安全感与基层治理的“压力测试”

这起案件的社会影响,早已超越了个体伤害的范畴,成为一次对公共安全感、基层治理效能和社会心态的集中“压力测试”。

1. 对公众安全感的直接冲击与底线挑战

暴力发生在傍晚时分的乡镇主干道,这一时空设定极具象征意义。它击穿了许多人对于“在熟悉环境中安全行走”的基本预期。当成年人可以因微小口角便对未成年人肆意殴打,且过程被围观、拍摄、传播时,其所传递的信号是恐怖的:暴力可能无差别降临,且施暴者肆无忌惮。这极大地侵蚀了社会的基础安全感,尤其引发了家长群体的普遍焦虑。

更触及公众敏感神经的是“打错人”情节。这表明施暴者的暴力逻辑并非基于具体恩怨,而是源于一种“我看你不顺眼就可以打你”的流氓心态和对他人格尊严的极端漠视。这种将他人视为可随意处置对象的观念,比暴力本身更令人心悸,它动摇了社会成员间相互尊重、权利平等的基石。

2. 对地方形象与治理能力的“次生伤害”

案件发生后,舆情的怒火迅速从施暴者蔓延至事发地。当地文旅宣传账号被负面评论淹没,民宿预订受影响,一场春节文旅推广活动可能因此受挫。这直观地表明,在信息时代,一起恶性事件足以让一个地方长期积累的形象和经济发展努力遭受重创。社会治理的短板,会立刻转化为看得见的、经济上的“负资产”。

同时,案件也检验了基层治理体系的响应能力。值得肯定的是,从接警到出警仅用三分钟,从案发到刑拘、批捕,司法机关反应迅速,信息公开也较为及时,这有效避免了因处置迟缓而引发的更大信任危机。但这种“快速响应”本身,也反衬出预防机制和前端化解能力的不足——为何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未能被拦截在暴力升级之前?

3. 折射出的深层社会问题:法治信仰缺失与戾气蔓延

究其根本,本案是部分人法治意识淡薄和“暴力解决问题”错误认知的极端体现。在一些基层社会,尤其是部分农村地区,“私力救济”“拳头硬就有理”的陈旧观念仍有市场。当遇到纠纷时,不是首先想到报警、调解等合法途径,而是习惯于“叫人”“摆场子”,将民事纠纷刑事化。刘某飞夫妇的行为,正是这种落后观念的产物。

此外,案件也反映了社会心态中某种戾气的积聚。从“路怒症”到邻里恶性冲突,因琐事瞬间情绪失控、诉诸暴力的现象并不鲜见。这背后是情绪管理能力的普遍缺失,以及部分人对生活压力的非理性宣泄。建设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条文,更需要培育公民内心的法治信仰和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

结论:以公正量刑筑牢底线,以系统治理涵养文明

郏县暴力案的处理,正行进在司法轨道上。其最终量刑,不仅是对两名施暴者的惩罚,更是向全社会宣示: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划有清晰而坚硬的红线。唯有让正义的惩罚足够彰显,才能修复被破坏的安全感,确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坚定信念。

然而,司法的惩处是治标,社会的预防才是治本。此案犹如一记警钟,呼唤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升级:一方面,要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渠道在乡镇、社区真正畅通有效,将大量“小事”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必须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摒弃说教,多用类似本案的鲜活案例进行“精准滴灌”,让“遇事找法”成为公民本能和社区共识。

归根结底,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容不得暴戾之气横行。从公正的司法判决出发,迈向更有效的矛盾预防和更深厚的法治文化建设,我们才能让每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全成长,让每条街道都充盈着令人安心的秩序与尊严。这起案件带来的刺痛与思考,应当转化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切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