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三亚中学一名老师被曝因参加其他单位招考遭校方开除,目前涉事老师已经申请劳动仲裁。
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三亚中学属于民办学校,校方为了方便管理,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聘用期限内未经单位允许,不能去报考其他单位。涉事老师参加招聘考试未被录取,三亚中学认为该老师的行为违反学校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决定予以开除处分。
25日,三亚市教育局在情况通报中表示,将全程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依法依规督导涉事双方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妥善解决,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涉事老师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争议,这是合法的维权途径。民办学校有更大的用人自主权,但是也必须遵守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尊重老师的选择权。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不是签“卖身契”,民办学校无权因参加招聘考试就处分、处理涉事教师。禁止教师去参加其他招聘考试,无法解决教师流动性大这一问题,反而不利于构建尊重教师的教育家办学氛围。
表面上看,涉事教师报考其他单位,确实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而问题是,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如果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不合理,学校开除涉事教师的做法则无法得到劳动仲裁支持,教育主管部门也应尽到监管责任,要求学校修订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依法约定聘用期,这没有问题,但聘用期不是“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如民办学校送教师去进行了培训,支出了培训费,民办学校可约定服务期,若教师违反服务期规定,学校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赔偿金。若民办学校并没有给聘用教师特殊的待遇,在聘用期内民办教师随时都可以辞职。民办学校要求教师在聘用期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聘考试,可谓“霸王条款”。
涉事教师去参加其他单位的招聘考试,并没有影响到本职工作,也没有考上。学校将其开除,是针对参加招聘考试这一行为。学校这么做,很可能是重申其制定的教职工管理规定,也是警示其他教师,别想“把本校作为考公考编的跳板”。
但民办学校教师一边工作,一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去考编、考公,这是他们的权利,只要他们不影响本职工作,民办学校就应该尊重教师的选择。这是从教师发展角度出发,理解、支持他们的发展规划。要建设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民办学校恰恰需要在尊重教师选择的基础上,以事业发展空间与单位的凝聚力吸引教师留在本校工作。民办学校想以禁止教师参加招聘考试的方式加强教师管理,只能适得其反。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表示会根据劳动仲裁结果,督促民办学校修订教师管理规定,做到公平公正与人文关怀,这是值得肯定的。事实上,对于民办学校的学校管理规定,主管部门在尊重学校自主权的基础上,也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责任和义务,这可以促进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也保障民办学校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文|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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