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山东科恩碳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内容如下:
接电话投诉举报,2026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山东科恩碳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增碳剂生产线与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已建成,碳包芯线生产线尚未开始建设。2025年11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报了年加工1.2万吨增碳剂和碳包芯线项目的相关审批材料,尚未批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项目为报告表类项目,涉嫌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裁量系数选取解释如下:
1、违法事实:接电话投诉举报,2026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山东科恩碳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增碳剂生产线与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已建成,碳包芯线生产线尚未开始建设。2025年11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报了年加工1.2万吨增碳剂和碳包芯线项目的相关审批材料,尚未批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项目为报告表类项目,涉嫌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判定标准符合“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202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6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判定标准符合“报告表”,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高密市无环境区域规划,判定标准符合“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山东科恩碳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显示,开始建设的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2025年6月18日之前完成建设,山东科恩碳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判定标准符合“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选取原因解释如下:
1、改正态度:你公司新建建设项目于2025年6月完成建设,在我局发现其违法行为前即停止建设。2026年1月13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取得环评批复手续前不得进行建设,2026年1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后督查时,你公司停止建设,认定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对环境的影响,该裁量因子不选取。
3、配合调查情况:认定为“你公司未提前报备,但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
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你公司缴纳社保的员工5人,符合微型企业规模,认定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5、违法次数:你公司2年内有1次行政处罚,2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认定为“1次”,裁量等级:-2。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山东科恩碳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山东科恩碳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pdf
来源: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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