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证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10日,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大金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焊接车间两名员工尚某红和胡某正在进行电阻焊接机箱配件作业,经查,两名员工均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压力焊作业)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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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大金利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 读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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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应急培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江阴国资安全培训机构,具有十八年专业培训经验,专业开展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化工自动化仪表控制、聚合工艺、烷基化工等特种作业证培训,证件全国通用。

(一)培训工种

  1. 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化工自动化仪表控制;

4.聚合工艺;

5.烷基化工。

(二)培训类别

1.初训: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

2.复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办理复审的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复审应当于证书应复审日期届满前60日内提出考试申请;

3.延期复审(换证):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复审(换证)的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延期复审(换证)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提出考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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