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印发
《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
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我省19个部门联合出台21条,
为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护航。
今后,
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
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将被登记报告。
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公管〔2026〕102号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纪委机关(代章) 江西省监察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 江西省能源局
2026年2月13日
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
活动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净化全省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以各种方式,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开展。
第四条 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项目搭车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或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
(二)明示或者暗示不具备启动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擅自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
(四)明示或暗示依法依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不进入平台交易。
(五)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
(六)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
(七)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八)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九)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十)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保函单一形式提交,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十一)明示或暗示相关市场主体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
(十二)明示或暗示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十三)干涉评标委员会组建,或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工作,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十四)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
(十五)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在按招标要求订立合同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十六)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
(十七)干涉招标投标举报、异议、投诉及处理工作。
(十八)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十九)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十)超越职责范围,探听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标底、潜在投标人、评标过程等应当保密的未公开信息,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牵线搭桥。
(二十一)其他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相关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各自签订《领导干部不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附件1)。招标人签订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一份连同备案材料交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等,应当自觉抵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遇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如实登记报告,填写《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负责该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者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短视频、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的,应当记录时间、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上述登记记录以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
第七条 受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登记报告反映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及时梳理甄别,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经核查,报告记载内容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受处理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故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或对领导干部诬告陷害被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登记、报告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问题。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离职或退(离)休后的领导干部、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的党员、公职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领导干部不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2.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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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洪观新闻记者 杨小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编辑:涂景 二审:刘培堃 终审:毛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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