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刷短视频时,你是否曾见过财经、股票类博主的评论区里,有人留言“进群有内部消息”“领取学习资料”?看似普通的“福利”,背后可能隐藏着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诈骗团伙“引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16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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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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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5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西岑溪市设立多个工作室,组织谭某某、卢某某等16人,为上游诈骗团伙提供“引流”服务。

该团伙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接单,由罗某甲在微信群内发布任务,安排成员模仿财经、股票博主的昵称和头像,在相关视频评论区留言,以“提供理财资料”“邀请进内部群”等话术,诱导网友添加上线提供的QQ号。每成功添加一人,团伙可获50至60元报酬,由罗某甲以现金形式发放。

经查,2025年1月至3月,该团伙累计成功引流约9800条信息,导致陈某某、许某某、徐某某三人被以虚假投资方式诈骗,共计损失人民币36.9万余元、港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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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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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岑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甲等1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引流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中,罗某甲作为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谭某某、蒲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系罪责较轻的主犯;其余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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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高网络防范意识,对短视频平台评论区等网络空间的陌生诱导性信息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高薪兼职”诱惑,参与所谓“网络引流”工作,以免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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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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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黄明竹

一审一校:刘泳敏

二审二校:欧阳豪 程顺辉

三审三校:陈金明 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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