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壁市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停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2月12日

鹤壁市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规范、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依法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非机动车停放区是指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的停车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停车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政府、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单位加强停车管理。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建成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使用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违法停车查处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规划管理,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监督工作。

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智能化系统建设规范。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防动员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国防动员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时,应当符合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程序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建设生态林荫停车场,并配建相关智能化系统和交通设施。

配建的停车智能化系统应当符合我市停车智能化系统建设规范。露天停车场除出入口外,其他区域应当与道路进行安全隔离。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费应当按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转为公共停车场。

对于不具备扩建地上、地下停车场的既有小区、既有建筑,在满足规划管理指标的前提下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停车场配建停车智能化系统,应当实现智能管控、信息发布、便捷支付等智慧化功能,接入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供停车相关实时数据。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泊位不足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非机动车道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城区居民小区周边具备路内停车条件的道路,5月1日—9月30日21时至次日7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20时至次日7时可临时有序免费停车,严管路段除外。

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超越道路停车泊位规定的使用时间停放车辆,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第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划定、编码喷涂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四)其他有关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的要求。

第三章 停车规范、服务、收费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登记后15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地合法使用材料。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设施清单和智能化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五)停车泊位数量。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经备案的停车场应当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车辆停放于停车泊位内。

(二)在停车泊位内规范、有序停车,不得压线、逆向、越线停车。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电动汽车专用充电泊位、出租车专用停车泊位。

(五)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按规定时段停车。

(六)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不得超过7日,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车不得超过48小时。

(七)应保持停放的机动车车身整洁,外观良好。

(八)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九)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

(十)不得利用停车泊位进行广告及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代转移至停放点,并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具体停放地点及停放时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回的,车辆所产生的损失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

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须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提请市、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管理者根据市场情况、服务条件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须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收费公示牌应当标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定价形式、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救援车、行政执法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鼓励公益性机构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间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停车人应当及时主动交费。停车人驶离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费用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告知停车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的停放时间、补交标准、补交时限以及不按时交纳停车费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因计费系统故障造成计费错误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停车费,多收的费用应当退回。

第二十条 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便捷停车服务,为停车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做好停车泊位停车秩序维护及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交通等工作。

(二)引导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

(三)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制定公示的价格收费,并出具发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四)配合道路维修、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等作业。

(五)配备与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信、消防安全防范和智能化管理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养护,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提供整洁、安全的停车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承办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赛事和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期间,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与承载量相匹配的停车保障方案,协调周边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配合相关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示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的位置,并提示活动参加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根据部门职能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鹤壁市停车智能化系统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鹤壁市停车场智能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水平,推动停车资源数字化、智能化、集约化利用,提升城市管理与服务能力,根据《鹤壁市停车管理办法》,参照《智慧城市智慧停车》(GB/T 42442)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智能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接入、运行、维护及数据管理等活动。包括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各类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场端智能化系统等。

第三条 系统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标准、平台互联、数据共享、安全可靠、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总体架构与建设要求

第四条 全市智慧停车业务上采用“市级平台—场端系统—用户端”三级结构。

第五条 市级平台建设应服务于城市静态交通治理、城市精细化管理及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具备数据汇聚、共享交换、运行监测、决策支持、统一服务门户等功能。

第六条 市级平台应统一建设县区管理模块,实现各县区辖区内停车场(库)的数据接入、运营监管、收费结算、公众服务及向市级平台的数据上报职责。

第七条 场端系统是数据采集与控制执行的基础单元,应具备车辆自动识别、车位状态检测、智能控制、便捷支付、数据上传与接收等核心功能。

第八条 用户端是服务触点,应支持信息查询、停车引导、车位预约、便捷支付、反向寻车、电子发票等便民服务功能。

第九条 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确保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三章 数据资源要求

第十条 停车数据主要包括:

(一)静态数据:停车场(库)基本信息、出入口信息、车位布局与属性信息、设备设施信息、收费规则信息等。

(二)动态数据:车辆驶入/驶离记录、实时车位状态与数量、设备状态信息、停车事件记录、收费交易记录等。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与上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市级平台应提供通用数据接口,场端系统应按照数据接口标准与市级平台对接,实时、准确地上传数据。

(二)车辆进出、支付等关键业务事件数据,上传至市级平台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5秒。

(三)车牌识别准确率应不低于99%。

(四)车辆入出场记录(含图像)在场端系统的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系统功能要求

第十二条 市级平台应实现以下核心功能:

(一)数据枢纽:实现全市多源停车数据的接入、清洗、融合、存储与管理。

(二)监测指挥:实现全市停车资源“一张图”可视化,实时监测运行状态。

(三)决策支持:提供泊位供给分析、停车需求预测、停车指数发布等辅助决策功能。

(四)执法支撑:将超时停车、可疑车辆等信息推送至相关执法部门。

(五)服务集成:为公众、企业和政府提供统一的停车数据与服务接口。

第十三条 县区管理模块应实现以下核心功能:

(一)场站管理: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备案信息管理、设备接入与状态监控。

(二)运营监管:对停车经营行为、收费情况、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收费对账:支持多种支付方式的统一清分结算与电子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场端系统应实现以下核心功能:

(一)智能管控:实现车辆号牌自动识别、道闸自动控制、车位状态感知。

(二)信息发布:在入口处发布实时总剩余车位数、充电桩空闲数等信息。

(三)便捷支付:支持现金、电子支付、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无感支付等多种方式。

(四)数据互联:具备断点续传、数据补传能力,确保与上级平台稳定通信。

(五)设备监控:支持设备远程状态监测、故障告警与日志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在条件成熟的停车场(库)推广应用车位预约、车位共享、反向寻车、室内导航等增值服务功能。

第五章 安全与运维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要求:

(一)市级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不应低于第三级要求,场端系统及用户端不应低于第二级要求。

(二)应对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如车牌、人脸)的数据进行脱敏和加密处理,并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的要求。

(三)支付系统应使用国密算法,支持数字证书认证,保障交易安全。

(四)应建立统一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机制,防止越权操作。

第十七条 运维要求:

(一)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系统维护、设备巡检和安全评估。

(二)应建立7×24小时运行监测体系,对平台、网络、关键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三)统一建立停车场智能化系统运行效果的考核机制,对数据接入质量、系统稳定性、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评估。

来 源:鹤壁政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