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记载,乾德二年,也就是公元964年,赵国胤下了道诏书量,明令:“诸州通判,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意思就是,知州想办任何事,不管是征兵、收税,还是审案子,都得跟通判一起签字才能算数,少一个人的字都不算数。开宝三年(970年),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一记载,赵匡胤又下了一道命令:“自今诸州通判,不得专决刑狱,须与知州同署文案”,还特意强调“凡州郡钱谷出入,通判皆得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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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好了,通判虽不能独断,但却能卡住知州的脖子,尤其是钱和案子这两个最容易藏猫腻的地方,通判都能查,等于把知州的家底给看得明明白白。皇帝直接任命的通判相当于大清的密折制度下的官员,有向皇帝打小报告的权力,虽然也得担心别人打自己报告。而且大宋的官员基本上很难和光同尘,宋代为了强干弱枝,地方官的任职时间都很短。以大名鼎鼎的苏轼为例,任职最久被贬黄州时,干了五年。正常都是两三年,甚至只有几个月。

两个人还不是同时到任的,升迁调离周期会隔开。两个人刚熟悉,就有人要走了,这还怎么配合。而且知州还不是正式官,叫权知本州事 。赵匡胤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做大确实是煞费苦心。顺便说一下,宋朝的“州”在行政层级上类似于现代的地级市,知州作为一州之长,总管民政、财政、司法等事务,这与市长职责相近。‌‌‌同时兼掌军事职能‌,知州全称“权知某军州事”,常兼领当地兵政,因此其角色还近似于‌市长兼军分区司令员‌。‌‌‌

通判是州府的副长官(“倅贰”),与知州(知府)共同处理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各项政务,所有公文需与知州联署方能生效。‌‌‌通判由中央直接委派,大致相当于现代地级市的常务副市长,核心职责是监督州府长官及所属官吏,可独立向朝廷报告情况,是皇帝在地方的重要耳目与制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