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一则2014年6月1日《新民晚报》A15版“东方大律师”栏目的子栏目“洁蕙说案”里 的一则旧闻《因为避孕套引发的强奸案》。
洁蕙说案
洁蕙
这是2008年发生的一起强奸案。该案的男女双方本来是谈恋爱的男女朋友,结果,却因为一个避孕套,不仅分道扬镳,还对簿公堂。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中男的叫王英武,当时30岁,是一名科研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为人也和善。女的叫秦丹丹,当时28岁,是个在读研究生。他们经人介绍恋爱数月后,一天晚上发生了性关系。没想到,事后,女方竟然跑到派出所报案,称男方强奸了她。
对事情的经过,秦丹丹这样陈述:她和王英武确实是在谈恋爱。那天晚上,在王英武的宿舍里,男友提出要和自己发生关系,她一开始不同意,但经不住男友的软磨硬泡,只得提出要求,那就是王英武必须戴上避孕套才行。王当时一口答应,两人才开始缠绵悱恻起来。但是,最后王英武却没有信守承诺,在关键时刻偷偷取下避孕套和秦丹丹发生了性关系。事毕后,秦丹丹非常恼火,觉得男方欺骗自己,让自己在没有任何避孕措施下发生性关系,极为不负责任。一气之下和王英武提出分手,还去派出所告男方强奸自己。
王英武承认了秦丹丹指控的所有事实,但他并不是故意要欺骗秦丹丹,他请求秦丹丹能原谅他。可这秦丹丹偏偏是个较真的人,她坚持要求警方依法办事。
这下也把王英武惹恼了,不就是没带避孕套嘛,和女朋友发生性关系那也算强奸?
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警方竟然认为男方王英武涉嫌构成了强奸罪对其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王英武的父母得知此事,赶紧为儿子请了律师,替他做无罪辩护。
法庭上,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实质在于,对于发生性关系女方是愿意的,男方没有强迫她,至于戴不戴避孕套,那是具体的细节问题,不影响本案的根本性质,所以,这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公诉人坚持认为王英武构成强奸。他们还是从强奸罪的定义来分析。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秦丹丹愿意与王英武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是:王英武必须佩戴避孕套,如果王英武不戴避孕套,秦丹丹是不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可王英武却使用欺骗的手法,在让秦丹丹误以为他佩戴了避孕套的情况下,与秦丹丹发生性关系,这显然是违背了秦丹丹的意志,完全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最后,法院判定强奸罪成立。因为主观恶性不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决王英武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这个案子也给很多恋爱中的男女提了个醒:要懂得彼此尊重。
洁蕙 (本文中人名皆为化名,由CCTV12《法律讲堂》供稿)
先说一下这篇文章的作者“洁蕙”,可不是什么胡编乱造的网络写手,真实身份是正儿八经的律师。
根据网上的公开资料显示:洁蕙律师,现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入选上海城市更新人才库专业动迁律师(近几年承办动迁共有利益分割案件近500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听证员、上海市银行业保险业特聘调解律师、1996年-2016年,曾任上海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主持人。首届上海市“东方大律师”评选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律师行业最高荣誉奖项“东方大律师”评选发起人,专业领域:动迁案件、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等单位曾以其为原型,联合拍摄出品电视连续剧《东方大律师》。
由于作者的身份如此板正,履历如此辉煌,再加上煞有介事的称“这起案例是CCTV12《法律讲堂》供稿”,不得不让人相信案例的真实性。
作为一名经常办理强奸案件的资深LSP,本来是怀着学习的心态阅读这篇文章的,结果越看越生气。
这就是一篇为了博眼球而彻头彻尾胡编乱造的假案例。
且不说满篇的说理全是胡扯,就说最后所谓的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就让人忍俊不禁。
洁蕙姐姐,强奸罪(即遂)的最低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怎么搁这还冒出了“法定刑以下判决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了?
下面说一下为什么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是本质要件,法条保护的妇女的性自主权包括对性行为“是否发生”“如何发生”(方式、条件)的决定权。
司法实践中,对“违背意志”的认定一般只限定于“不能、不敢、不知”等带有明显强制性的行为,而对于欺骗性行为是否属于“其他手段”,认定及其谨慎,在绝大多数时候都不会认定。
例如,小文欺骗小美,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会赠与苹果17,小美贪慕虚荣与其发生性关系,结果小文事毕给了小美17个苹果。
这是典型的欺骗女性发生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绝对不可能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假冒丈夫”、“迷信治病”等带有极端性质的欺骗行为才会认定为强奸罪。
所谓的“摘套强奸”纯属子虚乌有。
LSP不禁想,男女对立目前如此严重,当然有司法者的一些问题,但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为了博眼球、吸流量,不顾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而信口开河,推波助澜,恐怕也难辞其咎。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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